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簡稱《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0年是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承前啟後、攻堅克難的關鍵一年。《工作安排》圍繞五項重點改革三年目標,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項主要工作任務,明確了牽頭部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領導,加大資金投入,精心組織實施,建立目標責任制,抓好落實。要堅定信心,克服困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五項重點改革紮實有序推進,取得明顯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六日
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4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啟動實施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行動,協調配合,精心實施,五項重點改革有序推進,取得明顯進展。為進一步明確任務目標,紮實推進改革,現提出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緊緊圍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務水平,增強改革實效,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紮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標任務奠定基礎。工作任務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1.鞏固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主要工作目標:
(1)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覆蓋面,參保人數達到4.1億。進一步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大學生、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參保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基本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參保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鞏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面,參合率穩定在90%以上。(衛生部負責)
2.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標:
(1)提高籌資標準。各級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分別負責)
(2)加快推進門診統籌。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擴大到60%的統籌地區,新農合門診統籌達到50%(力爭達到60%)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醫保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探索、總結經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費用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醫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提高報銷比例。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60%以上,城鎮職工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4)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在資助城鄉所有低保對象、五保戶參保的基礎上,對其經醫保報銷後仍難以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逐步開展門診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種限制。探索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民政部負責)
(5)開展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衛生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提高基本醫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標:
(1)大力推廣就醫“一卡通”等辦法,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在80%的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統籌地區實現醫療費用即時結算(結報),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醫療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推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選擇50種左右臨床路徑明確的疾病開展按病種付費試點。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積極做好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開展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就地就醫、就地結算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4)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科學論證、有序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資源整合。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保監會負責)
(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4.進一步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主要工作目標:
(1)繼續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在不少於6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發展改革委負責)
(2)規範基本藥物招標配送,落實基本藥物以省(區、市)為單位招品種規格、招數量、招價格、招廠家,逐步實現基本藥物全省(區、市)統一價,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衛生部負責)
(3)密切跟蹤監測基本藥物市場價格和供應變化,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發展改革委負責)
(4)推行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確保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衛生部負責)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種國家基本藥物的質量標準,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全品種電子監管,完善地市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評價體系。(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6)落實國家基本藥物醫保報銷政策,確保基本藥物全部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7)密切跟蹤了解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對藥品流通行業的影響,積極研究解決辦法。(商務部負責)
5.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主要工作目標:
(1)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積極探索多渠道補償,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後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運行。(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鼓勵地方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發揮醫保基金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償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非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探索規範合理的補償辦法。(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4)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綜合改革,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的辦法,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進展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綜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區給予獎勵補助。(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6.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製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標:
(1)落實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負責)
(2)實行能進能出的人員聘用制,建立以服務質量、服務數量和民眾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機制,制定和完善績效考核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研究擬定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準,科學合理確定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中央編辦、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7.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主要工作目標:
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開展巡回醫療,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藥物、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使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量占醫療機構門診總量的比例明顯提高。(衛生部負責)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8.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主要工作目標:
在2009年基礎上,再支持830個左右縣級醫院(含中醫院)、1900個左右中心鄉鎮衛生院、1256個左右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8000個以上村衛生室建設。(發展改革委負責)
9.啟動實施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規劃。主要工作目標:
(1)制定農村醫療衛生崗位需求計畫,啟動實施高等醫學院校農村訂單定向免費培養項目,2010年為中西部鄉鎮衛生院和基層部隊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費醫學生。積極引導面向基層衛生人才培養的高等醫學教育改革,加強全科醫學師資培養。(衛生部、教育部、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
(2)啟動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安排1.5萬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研究出台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檔案。(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3)鞏固和完善900個三級醫院與2000個縣級醫院長期對口協作關係。加強縣級醫院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安排6000名縣級醫院骨幹人員到三級醫院進修學習,開展專科方向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4)鼓勵和引導醫療衛生人才到基層服務。為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1000人,在崗培訓鄉鎮衛生人員12萬人次、村衛生室衛生人員46萬人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員5.3萬人次。(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5)健全基層醫療衛生人才使用機制,鼓勵地方開展全科醫生縣鄉聯動試點。(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6)制定培訓基地管理辦法和國家示範基地建設方案。建立健全全科醫生職稱評定辦法。完善全科醫生培訓大綱和配套教材,研究規範化培訓的考核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10.發揮村衛生室在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中的網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標:
(1)發揮政府、集體、個人等多方力量加強村衛生室建設,政府重點加強對村衛生室和村醫的技術支持,積極穩妥地推進鄉村一體化管理。(衛生部負責)
(2)落實鄉村醫生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的補助政策,保障村醫的合理收入。鼓勵地方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提高報銷比例。(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工作目標:
(1)在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落實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免疫規劃、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城市居民健康檔案規範化建檔率達到40%以上,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20%,並提高信息化水平。(衛生部負責)
(2)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辦法,提高服務的效率和效益。(衛生部負責)
12.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工作目標:
(1)繼續對15歲以下的人群補種B肝疫苗,2010年再補種2810萬人左右,累計補種5688萬人左右,占應補種人群的83%。(衛生部負責)
(2)在2009年基礎上,再完成適齡婦女宮頸癌檢查400萬人,乳腺癌檢查40萬人;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5%以上,繼續開展農村生育婦女免費補服葉酸項目。(衛生部負責)
(3)為35萬例貧困白內障患者免費開展復明手術,累計完成三年任務的55%。(衛生部負責)
(4)完成2009年87萬戶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區改爐改灶任務,做好55萬戶改爐改灶前期準備工作。(衛生部負責)
(5)完成2009年411萬戶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任務,做好347萬戶無害化衛生廁所建設前期準備工作,無害化廁所覆蓋率達到65%。(衛生部負責)
(6)實施愛滋病母嬰傳播阻斷項目。(衛生部負責)
(7)對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衛生部負責)
13.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主要工作目標:
啟動實施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2010年中央投資重點支持100所左右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國家重點在16個城市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各省(區、市)可自主選擇1至2個城市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14.調整公立醫院布局和結構,完善管理體制。主要工作目標:
(1)最佳化調整公立醫院區域布局和結構,明確行政區域內公立醫院的設定數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規模、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研究探索將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部負責)
(2)出台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意見,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建立公立醫院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加強人員培訓交流和業務指導,探索建立社區首診、雙向轉診等分級診療制度。(衛生部負責)
(4)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衛生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5)研究擬定公立醫院編制標準,科學合理確定公立醫院人員編制。(中央編辦、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6)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加強信息公開,探索多方參與的公立醫院質量監管和評價制度。(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7)研究出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實施意見,啟動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鼓勵地方開展註冊醫師多點執業試點。(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15.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主要工作目標:
(1)探索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使試點公立醫院逐步實現由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進行補償。(衛生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指導試點地區合理確定醫療技術服務、藥品、醫用耗材和大型設備檢查的價格,推進按病種收費試點改革,改進醫療服務收費方式。(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16.加強公立醫院內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標:
(1)進一步最佳化診療流程,推廣預約診療,實行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縮短民眾就醫等候時間,加強臨床護理工作,改善就醫環境。(衛生部負責)
(2)擬定全國統一的醫院電子病歷標準和規範,加快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修訂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加強成本核算和控制。(財政部、衛生部負責)
(4)規範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用藥行為,制定100種常見疾病臨床路徑,繼續推動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衛生部負責)
保障措施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2010年度醫改工作的實施時間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為進一步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如期完成,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與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簽定責任狀,各地區也要與基層實施單位建立目標責任制。軍隊貫徹落實國家醫改的具體措施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落實。(二)加強財力保障。各級政府要將2010年醫改所需政府投入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落實到位。要積極調整醫改資金支出結構,完善補償辦法,將建立機制與增加投入有效銜接起來。要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止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
(三)強化評估考核。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改革進展和效果的督導評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分析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解決辦法,並組織開展五項重點改革實施效果中期評估工作。
(四)正確引導輿論。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主動向社會公布醫改進展情況,對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及時解答和回應,調動各方參與和推進醫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