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09年TOP268司法考試必考考點精講》教你用最短的時間掌握最重要的知識,主要從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等方面入手,內容詳細,供讀者參考。
目錄
法理學
一、法治理論——必考指數
二、法的淵源——必考指數
三、法的適用——必考指數
四、法的本質學說——必考指數
五、法的效力——必考指數
六、法的移植——必考指數
七、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及關係——必考指數
八、兩大法系的比較——必考指數
九、法與法律規範——必考指數
十、法律關係——必考指數
十一、法的解釋——必考指數
十二、法的制定機關及其許可權——必考指數
十三、法律原則——必考指數
十四、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必考指數
十五、法的產生——必考指數
法制史
一、永徽律疏——必考指數
二、羅馬法的復興——必考指數
憲法
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必考指數
二、憲法所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必考指數
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必考指數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考指數
五、國家主席的替補制度——必考指數
經濟法
一、債券的發行條件——必考指數
二、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情形——必考指數
三、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必考指數
四、環保民事責任、環保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式——必考指數
五、經營者的義務——必考指數
六、經營者對“三包”的民事責任?一必考指數
七、分包的法律規定——必考指數
八、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必考指數
國際法
一、國家不當行為——必考指數
二、引渡——必考指數
三、國家領土——必考指數
四、國家繼承——必考指數
五、外交人員管轄豁免例外——必考指數
六、外交機關的地位、外交人員的範圍——必考指數
七、條約的效力——必考指數
國際私法
一、家庭——必考指數
二、繼承——必考指數
三、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必考指數
四、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必考指數
五、衝突規範——必考指數
六、反致——必考指數
七、國際司法協助——必考指數
八、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必考指數
九、外國法的查明——必考指數
國際經濟法
一、國際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必考指數
二、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必考指數
三、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必考指數
四、《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的適用範圍——必考指數
五、信用證的銀行責任——必考指數
六、提單的種類——必考指數
七、倒簽提單——必考指數
八、反傾銷——必考指數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一、律師的權利——必考指數
二、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律師協會的義務——必考指數
三、律師基本制度及其法律責任——必考指數
四、檢察官的任職迴避——必考指數
刑法
一、盜竊罪——必考指數
二、詐欺罪——必考指數
三、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必考指數
四、搶劫罪——必考指數
五、犯罪的未遂形態——必考指數
六、故意殺人罪——必考指數
七、綁架罪——必考指數
八、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必考指數
九、犯罪的中止狀態——必考指數
十、正當防衛——必考指數
十一、犯罪的既遂形態——必考指數
十二、共同犯罪的實施過限——必考指數
十三、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與地位、處罰原則——必考指數
十四、數罪併罰——必考指數
十五、非法拘禁罪——必考指數
十六、搶奪罪——必考指數
十七、侵占罪——必考指數
十八、受賄罪——必考指數
十九、挪用資金罪——必考指數
二十、強姦罪——必考指數
二十一、拐賣兒童罪——必考指數
二十二、犯罪的預備形態——必考指數
二十三、認識錯誤——必考指數
二十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必考指數
二十五、累犯——必考指數
二十六、自首——必考指數
二十七、假釋——必考指數
二十八、緩刑——必考指數
二十九、走私罪——必考指數
三十、敲詐勒索罪——必考指數
三十一、挪用公款罪——必考指數
三十二、濫用職權罪——必考指數
三十三、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必考指數
三十四、出售、運輸、購買假幣罪——必考指數
三十五、貪污罪——必考指數
三十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必考指數
三十七、因果關係——必考指數
三十八、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必考指數
三十九、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必考指數
四十、職務侵占罪——必考指數
四十一、玩忽職守罪——必考指數
四十二、立功制度——必考指數
四十三、偷稅罪——必考指數
四十四、騙取出口退稅罪——必考指數
四十五、想像競合——必考指數
四十六、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必考指數
刑事訴訟法
一、自訴案件的處理——必考指數
二、級別管轄——必考指數
三、抗訴不加刑原則——必考指數
四、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處理方式——必考指數
五、執行——必考指數
六、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必考指數
七、立案管轄——必考指數
八、指定辯護——必考指數
九、書證與物證的區別——必考指數
十、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必考指數
十一、補充偵查——必考指數
十二、審查起訴——必考指數
十三、逮捕的批准與執行——必考指數
十四、迴避的決定權——必考指數
十五、二審程式——必考指數
十六、全面審查原則——必考指數
十七、不批准逮捕——必考指數
十八、地域管轄——必考指數
十九、專門管轄——必考指數
二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人的範圍——必考指數
二十一、抗訴的提起——必考指數
二十二、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範圍——必考指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必考指數
二、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必考指數
三、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必考指數
四、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必考指數
五、刑事賠償的義務機關——必考指數
六、國家賠償的範圍——必考指數
七、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必考指數
八、行政複議機關——必考指數
九、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考指數
十、一事不再罰原則——必考指數
民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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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法治理論一必考指數
(一)考點概念分析
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及其體系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協調、管理各個獨立人以及各個不同的勢力的運作狀態。它既是動態概念,又是靜態概念。
社會主義法治,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武裝力量、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於法律之上。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國家的基本涵義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法治國家的主要衡量標準是:(1)通過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共權力的濫用;(2)良法的治理;(3)通過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力制約的國家權力機關;(4)賦予廣泛的公民權利;(5)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司法獨立。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有兩方面: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①具備完備的法律和系統的法律體系;②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和高素質的司法隊伍;③相對平衡的權力制約機制;④健全的律師制度。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①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會規範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②權利平等,承認社會成員平等的法律地位;③權力制約;④權利本位,即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中,法律權利是主導性的。
(二)難點、易混點分析
社會主義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1.法治明確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法制沒有明確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核心。 2.法治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表明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法制主要強調法律和制度及其實施。而對實施範圍沒有明確界定。
3.法治蘊涵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義是中性的。
(三)歷年真題
1.下列關於法治與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適當的?(2004年試卷一第5l題)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會生活,這意味著法律取代了其他社會調整手段
B.法治與法制的根本區別在於社會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同
C.實現了法制,就不會出現犧牲個案實體正義的情況
D.法治的核心是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
【答案】ABC
2.關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試卷一第51題)
A.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B.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在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鑑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提出的
C.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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