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2、既要對抗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抗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即既要對已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抗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抗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