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規定
1927年國民黨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開始規定了這個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
1960年3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講師提升為副教授的業務條件是:①能勝任本專業一門或一門以上學科的教學工作,質量較高,成績優良;②對本門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實際經驗,在一定的業務範圍內,能夠密切聯繫實際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工作,並取得顯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者在生產技術方面有較大的貢獻,或者在業務技能上有較高的造詣;③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
副教授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些學科的講授,和教授共同指導或單獨指導學位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等工作。歐美一些國家的大學規定副教授必須在一定年限內作出教學和科學研究上的成就,方可升任教授,否則離任改就其他工作。
崗位職責
高校為創建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學需要一流的師資隊伍,高水平的師資後備力量是一流師資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速培養造就一批博士後研究人員成為我校師資隊伍的有生力量,學校設立的崗位。特任副教授對外可稱為副教授,並可以此身份申報國家、中國科學院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參加各類學術交流活動。
崗位待遇
特任副教授的崗位津貼,按照學校副教授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