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抗訴委員會委員、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法務部和教育部顧問。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最後一書是他過去著作的概述。龐德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 他在《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中曾提出社會學法學派的6點綱領,以後又擴大為下列8點:①研究法律制度、規則和學說的實際社會效果。②為立法準備而進行社會學的研究。③研究使法律規則發生實效的手段。④研究法律方法:對司法、行政和立法等活動進行心理學研究以及對理想進行哲學研究。⑤對法律史進行社會學的研究。⑥重視對法律規則的個別適用,即合理和公平地解決每一案件。⑦在普通法系國家設立法務部的作用應主要在於研究法律的作用。⑧以上各點宗旨都在於使法律目的更有效地實現。
從強調實現法的目的、法的效果這一前提出發,龐德認為法是一種社會工程,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最大限度地滿足、調和相互衝突的利益。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基本因素,權利是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為了實現這些任務,就必須正確地對各種利益進行分類:①個人利益,其中又包括人格、家庭關係和物質三方面的利益。②公共利益,包括國家作為法人在維護其人格和物質方面以及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③社會利益,其中包括一般安全、社會組織安全、一般道德、社會資源、一般進步以及個人生活等各方面的社會利益。
由於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調和相互衝突的利益,就必須對這些利益進行評價,從而也就要有藉以評價的價值準則。龐德在20世紀初曾提出文明社會在私法方面的五個方面的法律前提,主要是關於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所有權、履行契約義務和過失行為責任;在40年代,他又補充了有關勞動和其他社會立法的三個方面的前提;他認為20世紀法的理想圖畫是:一方面促進個人主動精神,另一方面實現社會合作。
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如下五個階段:①原始的法,如《漢穆拉比法典》,其目的在於謀求和平,防止血親復仇;②嚴格的法,如羅馬法和英國中世紀的法,其目的在於法的確定性和統一性;③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其目的在於以道德觀念改正上一階段法律形式的嚴格性;④成熟的法,如英美19世紀的法,其目的不僅在於確定性,而且在於謀求一切人的平等和安全;⑤社會化的法,即19世紀後期開始的西方各國的法,目的在於使社會化觀念進入法的領域。在1959年的《法理學》一書中,他又補充了一個論點:下一階段的法是世界法,今後法學家的迫切任務可能是提出局部性立法和行政同世界統一的普遍法律原則之間的關係。早在1947年,他就呼籲建立“新的萬民法”或“世界範圍的法律秩序”。
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最有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學法學長期來在美國法學中占有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