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

1、優秀:考核指標評分≥9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不為0分。 2、良好:考核指標評分≥8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為0分的不超過1個。 3、合格:考核指標評分≥7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為0分的不超過3個。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的領導,局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小組,成員由局領導4人、辦公室主任、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紀檢組和辦公室負責具體事務。
二、考核對象和時間
1、局領導和各科室領導。
2、完成時間11月至12月底前。
三、考核內容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新頒布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市委有關要求中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責任內容和考核內容,分六大項(遵守政治紀律和規定情況、抓管轄範圍廉政工作情況、廉潔自律情況、案件查處、抓效能建設情況、信訪件辦理情況)進行考核,各項考核依據見《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表》。
四、考核程式
1、自評:11月底前,局領導和各科室對照《考核表》,完成自評並上交辦公室;
2、聽取匯報:考核組成員聽取領導個人和各科室匯報;
3、個別訪談:聽取民眾意見;
4、小組評價:考核工作小組根據領導個人和各科室黨風廉政建設自評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相關資料,提出初步考核意見;
5、確定等次:局黨組根據考核小組提交的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1、優秀:考核指標評分≥9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不為0分。
2、良好:考核指標評分≥8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為0分的不超過1個。
3、合格:考核指標評分≥70分,考核各單項指標評分為0分的不超過3個。
4、不合格:考核指標評分<70分。
六、考核結果的使用
1、考核結果作為局領導和科室領導業績評定、獎勵懲處、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票否決制度。對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局和科室領導,取消本年度評先資格。
3、對於在考核中發現的需進行責任追究的科室或個人,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我市《問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其實施責任追究或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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