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辦法

銀川市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六中全會、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5〕44號)和自治區黨委《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6〕102號)檔案精神,推動全市國有企業各項深化改革發展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邁上新台階,努力形成科學規範的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機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國有企業黨組織。

第三條考核堅持權責一致、依責獎懲,務實創新、注重實效,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強化過程、持續改進的原則。

第四條黨建工作考核是企業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考核結果將作為評價市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成效、企業選人用人和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考核工作由市金融服務機構黨工委牽頭。接受雙重管理的企業,黨建工作考核由共同管理的部門黨組織按一定比例的分值共同進行。考核範圍為一級企業黨組織,二級及以下企業黨組織考核工作由上級黨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各企業組織書記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分工抓好基層黨建工作,企業黨建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具體、措施得力。

(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對上級黨組織當年提出的基層黨建主要工作和涉及企業工作全局、對推動其他工作有重要影響和帶動作用的工作,有明確的安排部署、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明顯的工作成效。包含思想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基層組織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五個方面,具體內容根據年度黨建工作要點和黨建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每年年初由上級黨組織印發《年度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分細則》。

(三)創新工作落實情況:圍繞國有企業黨建工作中的難點問題,著力在思想、方法、機制等方面創新,形成了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和實踐成果。依據企業年度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上級組織的肯定和表彰情況進行獎勵加分。被區、市組織部門認可並推廣的創新工作和亮點做法或被區、市評先評優的分別給予獎勵加分。

(四)新增工作落實情況:對上級黨組織年初工作計畫以外的工作或新增的對企業本級黨組織有重要影響的工作,有落實的措施和成效。

(五)扣分項目:年度內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企業發生窩案串案等嚴重腐敗案件的,企業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和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評優一票否決。黨建工作被區、市通報或在工作落實、材料上報等方面被上級黨組織函詢約談、問責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減分。

第三章考核時間和方式

第七條年度內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開展專項工作檢查和抽查,有關情況納入到黨建年度考核統計範圍內。被考核企業應開展半年自查和年度自查,每年年底被考核企業根據年初制定的黨建工作要點和考核細則先開展自查自評,並向上級黨組織提交自查報告。上級黨組織於次年第一季度組織對所屬企業黨建工作開展考核。

第八條考核分為日常檢查考核和年終考核。日常檢查考核不定期進行,年終考核一般採取現場考核的方式,考核工作組通過聽取黨建工作述職、查閱相關資料和實地察看黨建工作開展情況等方式進行。

具體內容為:

(一)日常檢查考核

企業黨組織要建立健全日常學習、活動檔案,做好日常活動記錄和自查工作。上級黨組織要不定期組織開展督查和抽查並記錄相關情況。

(二)年終考核

1、述職考評。年底各企業黨組織書記向上級黨組織進行專項述職。

2、職工民眾評價。廣泛聽取黨員、職工民眾代表對考評工作和考評對象的意見,重點對完成黨建工作目標任務、改進工作作風和解決黨員、職工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等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3、綜合考評。匯總分析日常考評、述職考評和職工民眾評價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在縱橫對比分析基礎上,分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作出綜合評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九條企業黨組織為黨委建制的,考核工作延伸到基層黨總支、支部,抽查結果一併計入黨委考核得分。

第四章考核分值及結果運用

第十條考核總分值為100分,其中: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10分,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占80分,新增工作落實情況占10分,創新工作按評分標準中的加分項進行加分,但不重複累加,最高加分值不超過10分。

企業黨建工作考核總得分=日常考核*40%+年終考核*60%。

第十一條黨建工作考核結果依據考核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考核總得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75分及以上的為“良好”;6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不滿60分的為“不合格”。發生扣分事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黨建工作考核結果不能定為優秀,並視情況在考核實際分數基礎上予以減分處理;發生扣分事項所列情形2個以上的,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按“不合格”等次定級。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以上的黨組織評星定級順利晉升,考核結果為“合格”的黨組織評星定級等次不變,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黨組織評星定級等次降星。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由上級黨組織審定。黨建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向上級黨組織作專題說明,視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有關程式和規定進行追責。黨建考核低於75分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企業綜合考核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和超額利潤分配收入,企業黨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為“優秀”。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銀川市金融服務機構黨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