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不懈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各級黨政機關直屬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本內容: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部門和單位的實際,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任務、階段性目標以及具體措施。
(二)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試行>》的規定和上級黨委的安排,抓好本地區、部門和單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
(三)認真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肅黨紀政紀。
(四)按照糾建並舉的方針,加強行風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
(五)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提高廣大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法紀觀念。
(六)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強化監督制約,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令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領導體制。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有關單位,應將黨風廉政建設的任務納入工作目標,與其他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黨委、黨組及其成員的責任
第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對本地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按照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貫徹落實的部署。
(二)領導管轄範圍內的大案要案查辦工作,及時審批執紀執法機關呈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
(三)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機關、團體和單位黨組(黨委),對管轄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一)按照黨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意見和措施,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領導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查辦工作。
(三)決定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年度或階段性工作目標。
(四)支持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黨委、黨組書記對本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一)根據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部署,主持黨委、黨組會議制定所主管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階段性目標以及措施、要求。
(二)主持黨委、黨組會議,明確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制。
(三)主持黨委、黨組會議,研究黨風廉政建設重大問題,討論執紀執法機關和下級黨委請示的重要事項或報請審批的案件。
(四)支持、督促執紀執法機關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五)負責黨委、黨組班子成員,以及下一級黨委、黨組書記的監督工作,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及時打招呼;問題嚴重的,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責成有關機關進行查處。
第八條 黨委、黨組成員對所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一)按照黨委、黨組的部署,指導、督促所分管部門、單位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和措施。
(二)聽取所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匯報,幫助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了解所分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對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組織報告。
(四)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所分管部門、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
第三章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門,對本級政府、本部門的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按照上級黨委、紀委、政府和同級黨委的部署,每年召開一次反腐敗工作會議,對年度目標、任務和措施作出安排。
(二)負責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制定階段性糾風工作安排和措施,組織力量實施。
(三)及時研究解決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討論審批管理範圍內的行政違紀違法案件。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門的正職,對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廉政建設負責。
(一)按照上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強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階段性目標。
(二)制定落實班子成員抓廉政建設的工作責任制。
(三)政府正職主管行政監察工作。
(四)主持召開黨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研究廉政建設工作。對行政執紀執法機關請示的重大問題或報請審批的重大案件,及時召開會議作出決定。
(五)支持、督促行政執紀執法機關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六)負責抓好班子成員和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廉政監督工作,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及時打招呼;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組織報告;或按管轄範圍責成有關執紀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廉政建設工作負責。
(一)按照同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導、督促所分管部門、單位制定廉政建設工作的貫徹意見。
(二)聽取所分管部門、單位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的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了解所分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廉政情況,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應及時打招呼,重大問題及時向正職報告。
(四)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所分管部門、單位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
第四章 紀委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紀委,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地區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一)按照上級黨委、紀委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提出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階段性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報請同級黨委審定。
(二)配契約級黨委組織部門,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組織、協調有關執紀執法機關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四)督促、協調有關部門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發現問題並及時研究解決的措施,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
(六)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
(七)針對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問題,督促或幫助有關部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部門、單位紀檢組(紀委),在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一)按照上級紀委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報請黨組(黨委)審定。
(二)協助黨組(黨委)抓好本部門、本單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措施,並向黨組(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三)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
(四)協助黨組(黨委)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措施,並向黨組(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五)與組織人事、宣傳教育、機關黨委配合,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
(六)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黨組(黨委)提出標本兼治的建議。
第十四條 紀委書記對本級紀委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所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按照同級黨委、上級紀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紀委常委會或全委會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意見。
(二)主持紀委常委會或全會決定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制。
(三)領導、組織、協調管轄範圍的重大案件查辦工作。
(四)負責班子成員和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黨風廉政的監督工作。發現他們當中有違紀違法的苗頭性問題時,及時打招呼;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同級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按案件管轄許可權組織力量進行查處。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單位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任務納入當年工作目標,實行目標管理,年終或次年初按照目標管理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領導幹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對清正廉潔,以身作則,抓黨風廉政建設成績突出的,應予以表彰;符合提拔條件的,應提拔重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不傳達貫徹的;
(二)對本地區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突出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黨風廉政建設明顯達不到上級要求的。
(三)連續兩年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民主評議行風工作中達不到標準的。
(四)對所主管或分管的地區、部門中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或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不履行職責,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對上級交辦的案件或重大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的。
(六)對違紀違法行為和行業不正之風包庇縱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可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責成有關負責人作出檢討;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貴州省紀委、貴州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今後中央有新的規定,按中央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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