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廣東省政務公開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根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除中直駐粵單位外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政府辦公室(廳)牽頭協調、監察部門具體組織,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採取自評考核與抽評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自評考核由各單位自行組織,並寫出自評報告,報本級政府和監察部門;抽評考核由政府辦公室(廳)和監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或重點考核。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可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依法行政和機關效能建設年度考核一起進行,也可與民主評議行風等活動結合起來,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政府辦公室(廳)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政務公開考核小組,組長由政府辦公室(廳)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監察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本級政府辦公室(廳)、監察、人事、審計、法制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新聞工作者等參加。
第八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考核小組根據擬被考核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制訂考核方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後,由監察部門組織實施;
(二)政府辦公室(廳)提前1個月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組提前15天向被抽評考核的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後,應按照政務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進行量化百分制自評考核,並形成書面材料報考核小組;
(四)考核小組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在政府入口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後報本級政府審定;審定意見及考核結果要及時通知被考核單位,抄報本級黨委、紀委、組織(人事)部門。
第九條 政務公開考核實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評分標準為:
(一)政務公開機構建設。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建設情況(10分)。
(二)政務公開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畫、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政務公開預審制度、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反饋制度、備案制度等的建設情況及執行情況(10分)。
(三)政務公開內容。機構職能、行政行為、便民服務、行政決策、規章檔案、工作動態等公開情況(45分)。
1.機構職能:內設機構及其職責(7分);
2.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期限、救濟途徑(7分);
3.便民服務:為民服務事項辦理的條件、程式、期限、結果、收費情況、服務承諾等(7分);
4.行政決策:城市規劃建設、經濟改革發展等重大決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大額資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項,以及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等(10分);
5.規章檔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規定(7分);
6.工作動態: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為民眾辦實事的進展情況和完成情況,行政執法動態信息和結果,以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需要民眾知情、參與、監督的工作事項(7分)。
(四)政務公開形式、時限。政務公開載體的建設情況及便民程度;政務公開時限(10分)。
(五)對違反承諾或違紀行為投訴的處理辦法和行政救濟途徑(8分)。
(六)對重大決策或重大管理事項失誤的責任追究情況(8分)。
(七)政務公開內容目錄的建設情況(9分)。
第十條 政務公開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為良好,60分以上為合格,不足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重視政務公開考核結果,結合實際進行獎懲。
(一)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二)被考核單位違反《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考核小組;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各級監察部門對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同時,取消被考核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被考核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監察廳負責解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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