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崗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崗管理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崗管理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湖崗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湖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湖崗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保護區湖崗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保護區湖崗核心區禁止砍伐林木。未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湖崗緩衝區和實驗區禁止砍伐林木,對興凱松、興安檜等珍稀樹種實施重點保護。
第五條 需要在保護區湖崗區域開展文化、體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批准後,方可安排活動。
第六條 保護區湖崗區域禁止開墾耕地,現有耕地由有關單位逐步退耕還林、還濕。
第七條 未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禁止在保護區湖崗區域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生活設施。未經批准已經建設的建築物和設施屬違規建設行為,其建築物和設施應當全部予以拆除;本規定公布後仍繼續違規建設,除拆除違規建築外,依照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保護區湖崗上已建或者在建的違章建築,應當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拆除;
(二)保護區湖崗上不符合規劃的已建或者在建旅遊設施,應當分期搬遷到指定區域或者自行拆除;
(三)保護區湖崗上原有居民點和打漁點禁止擴建或者翻建,逐步實施生態移民。
第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保護區湖崗區域禁止野外用火,進入湖崗的機動車應當達到安全防火規定標準。
第九條 在保護區湖崗實驗區開闢旅遊景點和旅遊路線、修建旅遊道路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保護區管理局提出方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在保護區湖崗實驗區從事旅遊、食宿、餐飲、娛樂業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保護區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
在保護區湖崗實驗區內開展旅遊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未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湖崗實驗區內從事任何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條 進入保護區湖崗區域的機動車在鳥類繁殖區和魚類洄游區,應當降低行車速度,禁止鳴笛和使用高音設備。
第十一條 保護區湖崗區域禁止傾倒生活和生產廢物。對已有的旅遊接待設施所產生的污水和污物應當進行環保處理,固體廢物應當日產日清。對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染廢水的,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清理,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在保護區湖崗區域內擅自砍伐林木、放牧、燒荒、挖溝、採石、挖沙、取土的,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保護區湖崗區域內禁止修墳立碑。已有的墳墓,除民政部門授予的具有教育意義的烈士墓外,其他應當遷移或者深埋。違反者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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