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和《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生態環境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保護區生態環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嚴格保護興凱湖湖崗,禁止在湖崗及其周邊採挖沙石、撿拾燒柴、採集野菜和林副產品;禁止在樹木上綁掛物品;禁止丟棄、傾倒垃圾、污水。加強湖崗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採取認養和捐贈等方式保護湖崗上的珍稀動植物。
第五條 為防止興凱湖水體環境污染,應當避免有害物質進入湖區:
(一)保護區內的賓館和飯店應當安裝污水處理設施;
(二)保護區內及其周邊村屯、居民區的生產、生活垃圾應當集中收集,運出湖區,不得存放或者進入保護區水體;
(三)保護區內及其周邊的農田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應當採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逐步推廣綠色生態農業,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四)對流入興凱湖的河流和排乾實施河(段)行政首長負責制,縣(市)、區長是本轄區河(段)第一責任人,對污染治理和河流水質負總責;
(五)強化跨界控制斷面水質指標監測和目標考核,對在規定期限內水質未達標的縣(市)、區,實行區域限批;
(六)穆稜河流域所有工業、企業應當對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固體垃圾集中收集,做無害化處理,不得進入河流和排乾。
第六條 保護區內禁止非法獵捕、毒殺和買賣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鳥巢獸穴、撿拾鳥卵和捕捉幼鳥、幼獸;禁止破壞和污染鳥獸遷徙、繁衍和生存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迷途、飢餓、受困和死亡的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區管理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救護。
第七條 合理有序開發保護區葦草資源。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從事割葦草等野生植物利用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區域、時間、數量和強度進行。
第八條 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築,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清理和拆除。
第九條 在保護區非法砍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保護區禁止非法開墾濕地,對已開墾的濕地進行清查,逐步退耕還濕。對擅自開墾濕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5-10元/平方米罰款。
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濕地水資源;
(二)挖溝、築壩、開墾濕地;
(三)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燒荒、砍伐林木、採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濕地自然保護區內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七)向濕地及周邊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八)向濕地及其周邊一公里範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
(九)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十一條 加強保護區漁政管理。按照省政府規定的禁漁期、捕撈漁具網目及捕撈方式,對興凱湖捕撈水域進行漁政管理,大湖漁業作業船隻限定在28馬力以下。保護區東北泡子核心區和龍王廟核心區全面禁漁,任何單位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違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主管人員責任。對擅自進入東北泡子核心區和龍王廟核心區區域從事捕撈活動的,依法沒收網具、捕獲物和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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