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10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0月20日
第一條為加強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東經131°58′30″-133°07′30″,北緯45°01′00″-45°34′30″,具體界線和面積以國家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依法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省和雞西市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雞西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業務上接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省建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旅遊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的義務,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八條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二)開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三)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四)制定保護區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五)按照規劃和許可權審批保護區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六)負責病蟲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監測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七)開展國際、國內保護區工作的交流與合作;(八)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九)對保護區的開發、建設、保護和旅遊服務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保護區內省農墾總局所屬的農場依照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場區內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工作,其管理區域界限、行政隸屬關係和自然資源權屬不變。對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保護的責任不變,並在自然資源的保護上接受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保護區總體規劃由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保護區內各單位編制的各類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管理局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需要在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管理局應當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損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四條核心區除保護區專職工作人員外禁止任何人進入。確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的,應當向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核心區內現有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濕、還林、還草;現有的居民,應當有計畫地遷出。
第十五條核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墾濕地;(二)捕獵野生動物;(三)砍伐林木、採挖苗木和藥材;(四)從事漁業捕撈;(五)建設生產設施;(六)挖沙、取土、放牧、燒荒;(七)其他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驗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批准方可進入,並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路線、方法進行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緩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墾濕地;(二)捕獵野生動物;(三)建設生產設施;(四)引進外來物種;(五)其他損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未經管理局批准,緩衝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砍伐林木;(二)挖沙、取土、放牧、燒荒;(三)採挖苗木和藥材。
第十九條經批准進入核心區、緩衝區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的成果副本交管理局存檔。
第二十條實驗區禁止擴大耕地面積。對原有耕地鼓勵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濕地。
第二十一條在實驗區開闢旅遊景點和旅遊路線、修建旅遊道路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管理局提出方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在實驗區從事旅遊、食宿、餐飲、娛樂業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在實驗區內開展旅遊活動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未經管理局批准,實驗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捕獵野生動物、撿拾鳥卵以及其他影響鳥類繁殖棲息的行為;(二)砍伐林木、放牧、燒荒;(三)挖溝、採石、挖沙、取土;(四)從事漁業捕撈;(五)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未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湖崗實驗區內不得從事任何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護區內病餓、受傷、被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救護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救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並及時報告管理局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局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範圍內水域漁業的監督管理。在保護區自然水域進行捕撈活動,應當依法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內河漁船檢驗證書;在保護區邊境水域捕撈的還應當持有邊境地帶作業許可證。保護區自然水域中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和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從事割葦草等野生植物利用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區域、時間、數量和強度進行。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內的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人民民眾生活用水和濕地生態用水。工農業生產用水應當制定科學的用水計畫,按計畫取用。直接取用保護區自然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取水許可證,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計畫和用水總結的同時,應當抄送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流入興凱湖的河流上游新建水利工程,應當事先徵求管理局的意見,不得影響保護區的生態用水。興凱湖流域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標準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取用水對保護區生態用水造成影響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同時報告省環保、水利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實行總量控制。船舶的具體數量,由管理局提出意見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保護區水域中的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到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第三十條保護區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施用農藥、化肥時,其包裝物和廢棄物不得隨處丟棄。
第三十一條保護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不得向保護區內傾倒固體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條管理局應當開展對保護區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建立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監測數據,建設和完善檔案信息管理設施。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管理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管理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由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保護區內省農墾總局所屬農場負責查處其場區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接受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嚴格執行保護區發展建設規劃的;(二)不認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職責的;(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