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自治縣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不包括建制鎮,下同)和鄉(鎮)所轄的村。
第三條 自治縣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籌規劃、政府引導、民眾參與、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在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應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 自治縣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農業、衛生、畜牧水產、公安等部門應依法做好鄉村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在地集鎮和鄉(鎮)所轄村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由建設助理員承擔本鄉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公共衛生委員會及村民小組應當協助村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鄉村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鄉村環境衛生事業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安排相應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資金和管理經費,保障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進行。
村民委員會就本村環境衛生方面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相關事宜向村民籌集資金和勞動力,應通過村民會議決定。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制定全縣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總體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制定本鄉(鎮)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具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應將改善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第八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加強環境衛生科學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鄉村居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九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在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對鄉村道路、供水、排水等公用設施的投入和建設力度,為搞好鄉村環境衛生創造條件。
自治縣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修建鄉村的供水、排水、道路、環衛、供熱等公用設施。
第十一條 鄉人民政府應聘用清掃人員,負責所在地主要街道的清掃保潔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成立環境衛生清掃隊,負責本村主要道路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鄉人民政府應對所在地主要街道、巷道的兩側單位、業(住)戶實行門前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
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村住戶門前實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
第十三條 鄉人民政府應按照自治縣環境衛生總體規劃的要求,在鄉村主要街道兩側設定公廁和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由專人管理保潔。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應設定垃圾容器,各村規定垃圾傾倒場所,實行不同的垃圾處理方式,並採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嚴防污染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衛生院(所)、集貿市場、奶站和學校等公共場所應設定公共廁所、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確定專人清掃保潔;所產生的垃圾由其單位或者業戶負責清運、處理。
衛生院(所)產生的有害垃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鄉村居民住戶應做到庭院院牆整齊,院內整潔,並按照指定地點堆放柴草和糞肥。
第十七條 鄉村居民應一戶一廁,對貯糞池、化糞池和沼氣池等定期清掏。
第十八條 鄉村居民飼養的家畜,應舍飼圈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自治縣鄉村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倒垃圾、殘土、糞便等廢棄物;
(二)隨意拋棄各種動物屍體;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或者污染、損毀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達到門前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僱工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50元罰款。
(二)未按照指定地點堆放柴草和糞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僱工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50元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舍飼圈養家畜,影響環境衛生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每頭(匹)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集貿市場、衛生院(所)、奶站和學校等單位或業戶未按照要求清運、處理垃圾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僱工清理,所需費用由單位或者業戶承擔,並對其處以100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亂倒垃圾、殘土、糞便等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理乾淨;拒不清理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六)隨意拋棄各種動物屍體的,限期掩埋或火化;拒不執行的,按照每頭(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或者污染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清除污物,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毀的,處以被損毀設施造價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鄉(鎮)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阻撓、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農、林、牧、漁場應依照本條例做好本場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 查 結 果 的 報 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10月17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查批准的《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鄉村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對規範鄉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促進鄉村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創建鄉村居民整潔文明的生產生活環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贊成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10月1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省立法條例關於生效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至少為30日的規定,應當在條例中明確具體的施行日期,據此,將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9月21日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報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鄉村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會在審議前,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會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聽取了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於《條例》制定情況的匯報,並就《條例》所涉及的內容深入到杜蒙自治縣進行了調查研究,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近年來,杜蒙自治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迅速,城鎮衛生環境明顯改善;但由於鄉村經濟文化相對落後,廣大農牧民維護環境衛生的意識亟待增強,部分鄉村環境衛生髒、亂、差的情況有待於儘快改善。因此,針對目前該縣鄉村環境衛生的實際,制定一部管理鄉村環境衛生的單行條例,將鄉村環境衛生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鄉村環境衛生的長效投資機制,有效地促進鄉村衛生環境和生態環境的改善,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對《條例》提出了三條具體修改意見,一是《條例》第一條中“促進和保障新農村建設”應修改為“促進新農村建設”;二是第十五條增加一款“衛生院(所)產生的帶菌有害垃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三是第二十條第六款第一句“對各種動物屍體隨意拋棄的,限期掩埋或火化”調整為“隨意拋棄各種動物屍體的,責令限期掩埋或火化處理;拒不執行的,處以……”。經過委員們認真審議認為,該《條例》的規定和所涉及的內容符合杜蒙自治縣鄉村環境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符合《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