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黃牌
基本定義
領取黃牌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按程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張黃牌,再出示紅牌,領取兩張黃牌後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體育比賽中的“黃牌警告”這一法則一般用於足球比賽中。
警告行為
根據國際足聯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會遭受黃牌警告:
▲以口頭或動作對裁判的判決持異議;
▲持續不斷地違犯或惡意犯規;
▲阻礙球賽進行;
▲拒絕遵守球例規定守方與角球或自由球發球點的指定距離;
▲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區;
▲未經裁判許可離開比賽場區;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過分的進球慶祝(脫掉上衣等)
▲假摔
▲衝撞門將
▲非運動精神行為。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連續違反規則。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由於可供警告的範疇十分廣闊,裁判有斟酌處理權決定遭受警告的違規行為,而國際足聯亦有大量指引協助裁判的判決。
雖然被罰球員仍可在場內繼續作賽,很多足球管轄機構會在球員在球季內、錦標賽或錦標賽內的階段疊積某個數量的黃牌數目而作出停賽處分,此類場外判罰由管轄機構自行訂定。
黃牌的累積:
球員如果在第一場比賽中得到一張黃牌,第二場又被罰一張黃牌,就累積二張黃牌,雖然不會在第二場被罰出場,但是將會在下一場判一場球監,不得上場比賽。但是如果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兩張黃牌,那就視同得到一張紅牌,除了當場驅逐出場外,還要再被判球監一場。黃牌會在國際足總的紀錄中一直保持著,直到被處罰過後才會被消案,某球員在世界盃中得到的黃牌,可能會在其他國際足總認可的國際賽中才得到懲罰,也有可能在本屆世界盃中的黃牌,到下屆世界盃才被處罰。
黃牌來源
黃牌及紅牌由英格蘭裁判雅士頓創立,並於1970年世界盃開始廣泛使用。警告及驅逐離場的條例在1970年前已有,但黃牌及紅牌可免除語言誤會,直到1992年才立例在各級足球比賽成為指令的裁判裝備。
其它用途
黃牌亦套用於足球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運動,如女子長曲棍球、曲棍球、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五人)、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三人)及手球等。在兩項橄欖球比賽中球員為罰黃牌需停賽10分鐘。
修改規則
2014年7月18日,歐足聯在其官網宣布重磅決定,從本賽季起,歐冠及歐聯杯賽事,黃牌累計原則只計算到1/4決賽結束,球員在半決賽中吃到黃牌,也不會再因為累計原則而缺席決賽。歐足聯在新賽季開始之前,確定了這項新決議。
按照規定,黃牌累計原則只在歐冠及歐聯杯賽事中,生效至1/4決賽結束。從半決賽開始,不再有黃牌累計原則。球員哪怕在身負一張黃牌(半決賽之前被罰)的情況下,也不用擔心在半決賽中吃到黃牌而缺席決賽。當然,在半決賽中吃到紅牌,球員依舊還是會被停賽的。這項新規定是在歐洲豪門俱樂部的壓力之下,才新出台的。因為按照以前的規定,不少重磅球員都因為黃牌累計原則,而缺席了歐冠決賽。
足球術語-比賽方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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