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

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

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是水利部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雙重領導的負責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且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是黃河水利委員會的直屬機構,人與財和物統一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管理。

單位簡介

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的前身,是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水利電力部關於迅速成立黃河水源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75]水電環字第3號)精神,於1975年6月由水利電力部批准黃委會建立的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75]水電環字第12號)。1983年5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水利電力部決定對流域水源保護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以水利電力部為主的體制,並明確了流域水源保護機構的6項任務([83]城環字第279號)。1984年3月,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更名為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黃河水資源保護辦公室([84]水電勞字第2號文)。1987年10月,水利電力部、國家環保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貫徹水電部、建設部對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實行雙重領導的決定的通知》([87]水電水資字第20號),重申在國務院機構變動後,由水利電力部、國家環保局對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辦)實行雙重領導。1991年3月,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黃河水資源保護局更名為水利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水人勞[1991]18號),其主要職能、任務及隸屬關係、管理體制不變。

在職員工

目前在職職工總數214人(局機關42人),技術幹部167人,其中教授級高級工程師4人,高級工程師38人,工程師81人。

職責任務

(一)負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擬訂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流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
(二)組織黃河流域水功能區的劃分。按照有關規定,對流域水功能區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編制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流域各省(自治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的編制。負責編制流域內水資源保護中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根據授權,審查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監督實施。負責發布黃河流域水資源質量狀況公報。
(五)負責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保護論證的審查。負責取水許可的水質管理工作。
(六)根據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功能區統一管理要求,指導、協調流域內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擬訂流域水環境監測規範、規程、技術方法和省界水體水環境質量標準
(七)開展流域水污染聯防;協調流域內省際水污染糾紛,調查重大水污染事件,並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黃河水資源保護管理的現代化建設。組織開展水資源保護科研成果的套用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按照規定或授權,負責管理範圍內水資源保護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負責黃河水資源保護資金的使用、檢查和監督。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按照黃委《關於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批覆》(黃人勞[2002]28號)規定,黃河流域機構設定如下:
(一)機關機構(均為正處級)
1、辦公室(包括人勞黨群工作處、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計畫財務處
3、監督管理處
4、規劃保護處
(二)直屬單位
1、黃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正處級)
2、黃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管理中心(正處級,兼顧負責黃河河南水質監測工作。)
3、服務中心(副處級)
(三)基層單位(均為正處級,其幹部任免及人員管理由黃委水文局負責。)
1、黃河上游水資源保護局
2、黃河寧蒙水資源保護局
3、黃河中游水資源保護局
4、黃河三門峽庫區水資源保護局
5、黃河山東水資源保護局

機構沿革

1975年3月24日,“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和水利電力部共同印發《關於迅速成立黃河水源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75]水電環字第3號),要求迅速成立黃河水源保護管理機構,著手調查研究黃河水污染情況,起草有關污染防治意見。同時,組織有關水文站,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水質監測工作,會同有關地區和部門逐步建立和健全黃河水系水質監測網。 1975年6月20日,水利電力部印發《關於建立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的通知》([75]水電環字第12號),正式成立“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9月4日,啟用“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印章(黃水護[75]第1號)。
1978年5月27日,水利電力部印發《關於建立黃河水源保護科研所和水質監測中心站的批覆》([78]水電環字第7號),批准建立“黃河水源保護科學研究所”和“黃河水質監測中心站”。
1980年4月11日,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與黃委水文局合署辦公(黃勞字[80]第38號)。
1983年5月6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水利電力部共同印發《關於對流域水源保護機構實行雙重領導的決定》([83]城環字第279號),對流域水源保護局(辦)實行水電部和建設部雙重領導,以水電部為主的領導體制。各流域水源保護局(辦)有關機構設定、編制、工作任務、經費來源、人事調動和任免事宜按原隸屬關係不變;有關水體的環境保護工作,接受兩部領導。建設部在資金、設備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1984年2月10日,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共同印發《關於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辦)更改名稱的通知》([84]水電勞字第2號),將“黃河水源保護辦公室”更名為“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黃河水資源保護辦公室”。6月28日,啟用“水利電力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黃河水資源保護辦公室”印章(黃辦字[84]第21號)。
1990年8月2日,水利部印發《轉發人事部“關於黃河水利委員會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機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問題的批覆”》(水人勞[1990]100號),將“黃河水資源保護辦公室”更名為“黃河水資源保護局”。
1992年3月5日,黃委印發《關於更改黃河水資源保護局名稱的通知》(黃人勞[1992]28號文),將原“水電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黃河水資源保護局”更名為“水利部、國家環保局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3月23日,啟用“水利部、國家環保局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印章(黃水護字[92]第01號)。
1994年3月28日,水利部《關於印發黃河水利委員會職能配置、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辦秘[1994]33號文)中,明確黃委水文局(正局級)和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正局級)分別設立。
2002年4月18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水利部派出流域機構的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2]39號),明確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為黃委單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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