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釋義
水環境監測,是通過適當方法對可能影響水環境質量的代表性指標進行測定,從而確定水體的水質狀況及其變化趨勢。水環境監測的對象可分為納污水體水質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前者包括地表水(江、河、湖、庫、海水)和地下水;後者包括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和各種工業廢水,有時還包括農業退水、初級雨水和酸性礦山排水等。水環境監測就是以這些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水體為對象,監測影響水體的各種有害物質和因素,以及有關的水文和水文地質參數 。
二、監測目的與內容
水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獲取有關水環境方面的適時資料信息,為水環境模擬、預測、評價、規劃、預警、管理和制定環境政策、標準等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水環境監測包括如下內容:
(一) 對進入江、河、湖、庫及海洋等地表水體的污染物質及滲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質進行常規性監測,以掌握水環境質量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二) 對生產過程、生活設施及其他污染源排放的各類廢水進行重點監測,為實現日常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三) 對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應急監測,為分析判斷事故原因、危害及採取對策提供依據。
(四) 為國家政府部門制定水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規劃,全面開展水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數據和資料支撐。
(五) 為開展水環境質量評價、水資源論證評價及進行水環境科學研究提供基礎數據和依據。
(六) 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水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與目標管理提供依據。
三、工作程式與步驟
水環境監測的一般工作程式與步驟如下。
(一) 現場調查與資料收集
根據監測區域的特點,進行周密的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工作主要調查收集區域內各種污染源及其排放情況和自然與社會環境特徵(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
(二) 確定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應根據環境質量標準、區域內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排放物的特點來確定,同時還要監測一些水文測量項目。
(三) 監測點布設及採樣時間和方法
監測點布設要合理,獲取的樣品要有代表性。
(四) 水環境樣品保存
在樣品存放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吸附、沉澱、氧化還原、微生物攝入與呼吸等反應過程,進而會引起樣品成分的變化,造成較大的誤差。因此,從樣品採集到分析測定的時間間隔應儘可能的短,若不能及時檢測樣品,應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保存。
(五) 樣品的分析測試
根據樣品特徵及所測水質成分的特點,選擇適宜的分析測試方法。
(六) 數據處理與結果上報
由於監測誤差存在於水環境監測的全過程,只有在可靠的採樣和分析測試的基礎上運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處理數據,才能得到符合客觀要求的數據,並將監測數據上報 。
四、布點原則
監測斷面是指為反映水系或所在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而設定的監測位置。臨測斷面要以最少的設定儘可能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環境信息:其具體位置要能反映所在區域環境的污染特徵,同時還要考慮實際採樣時的可行性和方便性。流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主要河流幹流以及一、二級支流的交界斷面是環境保護管理的重點斷面。
(一) 河流水系的斷面設定原則
河流上的監測位置通常稱為監測斷面。流域或水系要設立背景斷面、控制斷面(若干)和入海口斷面。水系的較大支流匯入前的河口處,以及湖泊、水庫、主要河流的出、入口應設定監測斷面。對流程較長的重要河流,為了解水質、水量變化情況,經適當距離後應設定監測斷面。水網地區流向不定的河流,應根據常年主導流向設定監測斷面。對水網地區應視實際情況設定若干控制斷面,其控制的徑流量之和應不少於總徑流量的80%。
(二)湖泊水庫的監測布點原則
湖泊、水庫通常設定監測點位/垂線,如有特殊情況可參照河流的有關規定設定監測斷面。湖(庫)區的不同水域,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湖心區、岸邊區,按水體類別設定監測點位/垂線。湖(庫)區若無明顯功能區別,可用格線法均勻設定監測垂線。監測垂線上採樣點的布設一般與河流的規定相同,但當有可能出現溫度分層現象時,應作水溫、溶解氧的探索性試驗後再定。
(三) 行政區域的監測布點原則
對行政區域可設入境斷面(對照斷面、背景斷面)、控制斷面(若干)和出境斷面(入海斷面)。在各控制斷面下游,如果河段有足夠長度(至少10 km),還應設消減斷面。國際河流出、入圍境的交界處應設定出境斷面和入境斷面。國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斷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定市縣交界斷面。
(四) 水功能區的監測布點原則
根據水體功能區設定控制監測斷面,同一水體功能區至少要設定1個監測斷面。
(五) 其他監測斷面
根據污染狀況和環境管理需要還可設定應急監測斷面和考核監測斷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