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是麗水電業局、緊水灘水電廠、蓮都供電局三家單位聯合發起籌建的,經麗水市經貿委、市民政局批准的麗水市轄區內電力企業單位和電力有關的單位、團體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自律性電力行業協會組織,是市政府與電力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於2003年2月21日成立,現有會員單位41家,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宗旨:自律協調、監督服務、橋樑紐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履行對電力行業管理、服務和自律職能;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協調企業的利益和關係,為促進麗水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主要業務範圍:參與擬定地方性電力行業規約、技術政策,推動電力企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實施,監督會員單位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參與研究麗水市電力工業改革方案,參與制訂麗水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決策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組織調研行業和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參與行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及行業相關產品認證工作;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電力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辦理市電力行業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審查,組織施工質量監督,參與編制、修訂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及質量認證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組織行業相關培訓,開展電力職業競賽活動,組織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承辦電力行業展覽會或展銷會;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行檢、行評,承辦有關電力許可證的諮詢審核工作,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交辦的電力行業其他管理工作。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工作方針:團結服務、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提高發展。
工作規則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協會人員配置
第二條 協會人員配置依據《章程》和有關檔案明確的行業管理與服務的工作範疇,實現精幹、高效、綜合、統一的原則,有利於逐步充實和完善電力行協功能,有利於履行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職能。
第三條 協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專職秘書長1
人(必要時可增設專職副秘書長1人),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由會員單位派出,其工資、獎
金福利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五條 協會聘用人員和臨時用工按市場用工機制由協會與其
本人簽訂用工協定或契約。
第三章 協會領導主要職責
第六條 理事長領導協會開展工作,行使《章程》賦予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理事會決定聘任協會秘書長和常設機構的部門負責人;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代表協會參加有關重要會議。
第七條 受理事長委託,分管協會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長可行使理事長的有關職權,提名常設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八條 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的委託和分工承擔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主持協會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經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同意,決定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主持常設機構相關會議:
1、常設機構辦公會議
2、會員單位聯絡員會議
3、其他一些相關會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協會辦公室職責
第十條 協會辦公室是行業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長領導下,按照秘書長的安排,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
(一)負責協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聯絡員會議等有關會議的各項準備和會務工作;
(二)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提交協會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遵照執行;
(三)編輯《行協信息》刊物及內部參考資料,建立協會網站,及時更新網站內容,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四)反映會員單位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單位關係,為會員單位服務;
(五)向會員單位傳遞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行業標準等,督促有關事項的貫徹落實;
(六)擬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報告及年度總結報告等;
(七)有針對性的確定調研課題內容,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八)向會員單位提供先進的科學管理信息,組織會員開展經驗交流和學習考察工作;
(九)根據會員單位實際需要,組織有實用性的相關技術業務培訓;
(十)負責會員單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
第五章 主要會議制度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四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籌備召開。理事會認為必要,報市經貿委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會員大會可以適當提前舉行或延期換屆,會議由主席團或本屆理事會主持。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任務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協會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批准協會經費收支報告及財務審查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合法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事項由理事會執行,具體事務由協會常設機構組織實施和督查,並及時向理事長、副理事長報告落實情況。
第二節 理事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信、電函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議議題和日期由理事長辦公會議確定。
第十八條 會議由理事長或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的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議處理各項議案;
(二)討論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經費收支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四)決定協會顧問的聘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研究確定協會的發展戰略和工作計畫;
(八)決定協會常設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副秘書長、常設機構職能部門和其他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
(十二)審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理事會提交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副秘書長、常設機構的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由秘書長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分工落實。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決定事項,具體事務由秘書長組織安排和督辦,並及時向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報告落實情.
第三節 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是協會領導互相通報工作情況,協調工作部署處理日常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參加人員為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任務:
(一)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
(二)討論吸收新會員建議名單;
(三)交換工作情況,協調工作部署;
(四)討論確定召開理事會的議程及時間;
(五)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組織安排落實,並及時向理事長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節 會員單位聯絡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聯絡員會議是協會與會員單位聯繫、溝通的一種形式,也是各會員單位相互交流工作,探討問題的平台。
第二十九條 聯絡員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參加對象為各會員單位聯絡員。聯絡員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召開。
第三十條 聯絡員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聽取協會領導的講話,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報告和專家的學術報告;
(二)通報工作情況,交流信息和經驗,反饋意見和建議;
(三)開展專題研究,進行有關的聯絡活動和考察活動,促進協會為會員單位服務;
(四)加強會員單位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
第五節 專業工作會議
第三十一條 專業工作會議是協會開展各種專業性業務活動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 專業工作會議由協會秘書長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召開。
第三十三條 專業工作會議的任務:
(一)組織課題調研,反映企業的意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通過召開現場會議,組織經驗交流,推進現代化管理方法;
(三)組織專題講座,舉辦短期培訓班,學術報告會和現場參觀;
(四)舉辦展覽,組織與本專業相關的培訓活動;
(五)編輯發行本專業的信息刊物、雜誌,組織相關的資料彙編;
(六)完成政府有關部門,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經貿委是行協的業務主管部門,協會要積極主動地接受其指導、支持和檢查、監督。
市民政府是行協的登記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其監督和指導,依法按規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要充分發揮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的骨幹作用,推進行協會員單位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三十六條 要加強與市企業聯合會、社會科學聯合會及本市綜合性行業組織的聯繫和業務交流,虛心學習行業管理和服務經驗。
第三十七條 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與其他相關行業的聯繫,疏通渠道、協調關係、提供信息、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為企業排憂解難。
第三十八條 要加強與其他省、市電力行業協會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學習先進經驗,改進行協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立檔案、資料交換制度,主要是市經貿委、市民政廳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檔案、資料;省電力行協與地市行協之間的檔案、資料。
第四十條 建立工作匯報、聯繫制度。及時報告受經貿委等政府部門委託的事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事項的階段性工作成果或最終工作成果,以取得政府部門對行協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有關信息資料,反映會員單位和電力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 公務活動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兄弟協會和本協會理事、會員單位邀請本協會領導出席會議或重要活動,由秘書長安排。
一般的禮儀慶典活動,協會領導原則上不參加,可以以協會名義致賀電、賀函。
第四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請協會領導向市經貿委等單位領導匯報或商談工作,由秘書長統一安排。
第四十三條 協會內部事務活動接待一律從簡安排,對外宣傳報導需要經秘書長審核。
第四十四條 嚴格控制各種慶典活動,協會舉辦有特殊重大意義的慶典活動。須經理事長批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於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定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協會名稱: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辦公地址:浙江省麗水市燈塔街19號,郵政編碼:323000。
第三條 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麗水市轄區內電力企業單位和電力有關的團體、單位自願參加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自律性電力行業協會組織,是市政府與電力企業單位及電力相關團體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會經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協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取向,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以服務為宗旨,按照會員要求,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為會員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協調企業的利益和關係,為促進麗水電力工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麗水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麗水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職能是服務、自律、監督、協調、維權。其具體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參與擬定地方性電力行業規約、技術標準和技術政策,推動電力企業貫徹國家有關電力行業的法律、法規及電力行業標準的實施,監督會員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二)參與研究麗水市電力工業改革方案,參與研究麗水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決策提供行業發展、相關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
(三)開展對電力行業和企業管理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電力企業和相關單位提供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和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服務和諮詢,幫助解決有關問題和困難;
(四)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受委託承辦行業許可證核審諮詢等有關工作;
(六)推動電力行業節能及社會節約用電、有序用電工作,開展節約用電、安全用電的宣傳教育;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參與行業內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及行業相關產品的認證工作;
(八)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負責電力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推廣電力企業體制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經驗;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辦理市電力行業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審查,組織施工質量監理,參與編制、修訂電力工程建設定額及質量認證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十)參與發、供、用電市場價格政策的研究;
(十一)開展行業相關培訓工作,委託承辦電力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工作,組織電力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二)開展對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有關信息的發布,編輯出版行協刊物,管理行協網站;組織收集、整理全市電力行業的文獻資料,參與編撰麗水市電力工業史志;
(十三)組織電力行業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
(十四)組織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承辦電力行業的展覽會或展銷會;
(十五)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行檢行評,進行企業質量體系貫標和質量評優工作;
(十六)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交辦委託的電力行業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不設個人會員。凡在麗水市依法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各種所有制電力企業單位、與電力生產經營緊密關聯的相關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不分所有制、不分企業大小;
(四)依法設立的電力企業單位和電力相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常設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協會編輯出版的書刊、信息、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和行業約規;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協會工作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和義務,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擔任。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由協會常設機構報告理事會審定並予以通告。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協會會議和活動,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常設機構報告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進行批評教育、勸其退會直至除名。對被退會和除名的會員收回其會員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召開期間由會議代表通過的主席團或本屆理事會主持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處理各項議案;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協會顧問和名譽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調整;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協會工作,有一定的業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協會常設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理事長或理事長會議同意,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SPAN lang=EN-US>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工作、服務費用,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協會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麗水市電力行業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