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市民政局

(二十)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機構簡介

龍泉市民政局,是龍泉市人民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麗水市有關民政工和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 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 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眉吐氣作;負責市雙擁辦公室和烈士陵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六) 負責全市烈軍屬、傷殘、復員退伍軍人的定補工作。
(七) 承辦全市優撫安置對象來信來訪、政策諮詢及有關疑難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
(八)組織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掌握、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特並監督作用;組織指導、接收救災捐贈;指導災區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九) 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監督並負責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農村五保和鄉鎮(街道)敬老院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和老齡工作;負責全市農村“三老”人員生活困難定補工作。
(十一)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十二) 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審查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工作。
(十四) 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六) 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十七) 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八) 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
(十九)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 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 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二十四) 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實施辦法,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十五)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鄉鎮、街道、部門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二十六) 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信息。
(二十七)聯繫協調老年協會和老年社團的活動,引導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草擬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計畫;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監督;以及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按購物資和會計事務的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和鄉鎮(街道)民政財務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的組織、管理和傳遞、反饋;督辦、催辦領導批示,負責本局工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科技和“四五”普法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全局人員開展政治與業務學習。

社會救濟福利科

負責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籌管理全市社會救濟;負責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農村環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指導農村敬老院工作;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發行工作和福利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精簡下放人員的救濟管理工作。

辦公室(1)辦公室(2)社會救濟科優撫安置科社會事務科老齡辦婚姻登記處

法規制度

浙江省《龍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
龍政發[2003]1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和《麗水市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地名管理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適應現代城鄉建設需要,有利於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名包括:
(一)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區域名稱,山、河流、湖、島等地形實體名稱,山峰、山洞、山口(嶺)、山谷、庫灣等地形實體局部名稱和其他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市、街道、鎮、鄉、民族鄉各級行政區域名稱和村、居民區名稱;
(三)各類經濟區域名稱;
(四)街道、自然村、片村、住宅區,城區及各類經濟區域內的廣場、街、路、巷、弄、片區等名稱;
(五)九層以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稱;
(六)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橋樑、立交工程、長途汽車站、
水文站、氣象站、碼頭、水庫、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政、水電設施名稱;
(七)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專業市場等名稱;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紀念地等名稱;
第四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龍泉市地名委員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本轄區的地名工作。市地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同級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項,審核本市各類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地名使用標準書》,公布標準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
(四)編制地名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
(六)編輯地名圖書,審核各類公開或內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七)組織地名學術研究,開展地名諮詢服務;
(八)推廣與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公安、建設、計畫、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遊、郵政、電信、
水利等部門應配合地名辦公室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地名工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類經濟區域、旅遊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或者本範圍的地名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地名管理機構的檢查指導。
第七條 地名規劃與城鄉規劃應當同步進行,城建部門在進行各類建設規劃時,要會同地名辦公室作出相應的地名規劃,規劃的名稱未批准前,任何單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和使用。
第二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則
第八條 地名命名和更名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尊重當地居民的意願;
(二)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用字規範,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國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應當與主地名統一;
(六)城區內建築物名稱應與其性質及規模相符,通名規範化;
第九條 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同類地名應當不重名,並避免同音:
(一)在本市範圍內主要的河流、各類經濟區域、風景名勝區、旅遊區、自然保護區和第三條(六)項中的各項地名;
(二)在本市範圍內的鄉、民族鄉、鎮、街道;
(三)在本市範圍內的村、居民區、農場、林場、魚場、氣象站、水電站、庫區內的島、較大的山峰;
(四)在本市任何一個鄉、民族鄉、鎮、街道範圍內的自然村、片村;
(五)在本市任何一個街道、鄉鎮、經濟開發區域內的廣場、公園、街、路、巷、弄、住宅區、片區、專業市場的名稱。
第十條 下列地名應當予以取消並重新命名:
(一)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地名;
(二)極其庸俗或帶有侮辱性含義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地名。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頒發的《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市境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經麗水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後,報麗水市民政局審批;
(三)縣級公路、跨縣(市、區)的航道、水庫、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級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名稱,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報麗水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後,由麗水市民政局審批;
(四)村、居民區、自然村、片村等名稱,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報意見,經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
(五)市區、建制鎮內街、路、巷、弄、住宅區、建築物等名稱,由建設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申報意見,經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
(六)橋樑、立交工程、汽車站、專業市場、廣場、公園、九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勝古蹟、紀念地、風景區等名稱,由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經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本著“有利於發展經濟、有利於統一管理”的原則,對城區內新建的街、路、橋樑、專業市場、公園、廣場、九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稱,可以實行地名有償使
用。但其名稱必須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關於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關規定。
地名的有償使用可採用拍賣、協定有償取得擬名權、有償標名等形式,在市人民政府監督下,由地名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也可由地名管理機構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拍賣所得金額上交同級財政,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批准的地名,報省、市地名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市地名辦公室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四章 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在城區、街、路、巷、弄、住宅小區、自然村、交通要道、風景名勝區、紀念地、軍事要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地設定地名標誌:
(一)城區中的街、路、巷、弄包括平面分布圖以及鄉(鎮)村碑、指路牌等地名標誌,由市地名辦公室負責設定和管理;
(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其它必要設定地名標誌的地方,由市地名辦公室負責設定和管理;
(三)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橋樑、碼頭、渡口等專業地名標誌由交通部門負責設定和管理;
(四)國防軍事要地需設定的地名標誌由軍事部門設定和管理;
第十六條 各類地名標誌的式樣、布局、書寫內容由市地名辦公室按GB17733.1-1999《地名標準.城鄉》審定。
第十七條 門、樓牌(證)的設定,使用和管理:
(一)門牌是賦予建築物地理位置的數字名稱,是法定的地名,城鄉居住戶、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龍單位等均應設定門牌;
(二)城區範圍內的門牌設定和管理由市地名辦公室負責,農村範圍內的以公安部門為主,兩部門要相互配合,形成信息、資源共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名機構註冊登記,不得擅自編號、設定;
(三)實行門牌證制度,做到一戶一牌一證,城鄉居民和單位門
牌由產權所有者申請,地名管理機構給予編號、安裝門牌、發給門牌證,作為合法住址的憑證。城鄉社會交往、通訊通郵、廣告宣傳、新聞報導、公安戶籍、公用事業等管理服務活動,都必須使用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公安、郵政、電信、工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依據門牌證登記的標準地名,辦理治安許可證、戶口登記遷移、郵電投遞,電話安裝、工商註冊登記(年檢)、房地產登記、產權變更、按揭貸款等手續。
第十八條 地名標誌的製作、設定和維修經費採取“合理負擔、
分級落實”的原則:
(一)鄉(鎮)、村設定和維修地名標誌的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承擔;
(二)城區中的街、路、巷、弄、平面示意圖牌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維修經費,從城市維修建設資金中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拔給地名辦公室;
(三)各類門(戶)牌、單元牌、幢牌的設定和調換的經費,由房產所有者承擔;
(四)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築群等的示意牌、幢牌、單元牌、門號牌的經費,由建設開發單位列入基建預算,地名標誌的設定應與建設同步完成,並列入建設項目驗收內容。
第五章 標準地名
第十九條 經市以上民政部門批准或者授權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標準地名應按國家規範漢字書寫,其羅馬字母拼寫應當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拼寫。禁止用外語拼寫地名,對已公布的標準地名,任何部門、團體和個人應及時準確地使用,不得任意更改書寫形式,也不得使用舊地名。
第二十條 下列範圍中使用的地名必須是標準地名: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文告、檔案、協定、報紙和書刊;
(二)廣播、電視、報刊、地圖、教材和各類典、錄、志等書籍;
(三)標有地名的各類標牌、印鑑、票證、廣告;
(四)郵件傳遞、工商登記、戶籍管理、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圖、電話簿、交通時刻表、工商企業地名錄等,出版前應送市地名辦公室進行地名審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民政部門按《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由民政部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款應當出具財政統一的罰款收據,罰款金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單位地址

龍泉市龍翔路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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