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全區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檢查、指導、督促鄉鎮、街道和部門抓好落實;指導全區各民政辦公室建設。
(二)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等人員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三)主管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傷殘評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本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加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區雙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全區救災工作,調查、掌握、核報災情;組織接收救災捐贈,撥發救災款物並行使監督;指導災民自救。
(五)管理全區城鄉社會救濟工作,負責檢查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貫徹實施;指導鄉鎮敬老院建設;負責城市社區老年活動場所及設施的規劃建設。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負責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八)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領導直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九)負責全區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落實上級對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
(十)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
(十一)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建設。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鄉鎮的設定、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定報批工作;負責村委會的設立和撤銷的審批工作;負責居委會的設定、撤銷、更名的申報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與業務主管部門關係。
(十四)主管全區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區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殯葬管理,領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負責調查、督促、協調、指導全區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九)負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二十)宣傳老齡政策;協調、指導基層老齡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科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綜合調研工作;制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信訪、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保障福利、人事檔案、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工作考核、評比表彰工作;負責預算內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及指導民政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
救災救濟科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規範和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機制;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及保障標準調整;負責指導五保集中供養工作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負責查災、核災和災情上報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政策性農村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
社會事務科指導全區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局屬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指導婚喪習俗改革;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調研及規劃,承辦全區行政區劃的建立、撤消、調整、變更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分及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優撫安置科主管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辦上報褒揚革命烈士的有關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工作。負責制定雙擁工作規劃,檢查、督促雙擁工作規劃的落實,組織開展國防教育;負責對全區雙擁工作的指導和考核驗收工作;負責雙擁活動的日常工作。
社會事務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負責落實國家和鄉鎮、街道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法律、法規;擬定和實施全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階段工作計畫;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辦事服務
結婚證補辦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七章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規定。】應當提交結婚檔案證明,再提供雙方的常住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涉外婚姻男女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後,一方出國,另一方仍居住在國內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定,國外一方可以回國的,雙方仍可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按照法律規定,若在國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則不能採取協定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對受案法院不提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對於身居國外一方確實不能回國參加庭審程式的,其本人可以委託在國內的親友或律師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代為出庭應訴。國外一方當事人應出具經所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律師經過公證授權後,有權依據離婚意見書中的內容代為出庭應訴,陳述案件事實,發表代理意見或答辯意見,領取法律文書。
對於國內法院訴訟管轄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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