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市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鹽政辦發〔2012〕12號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市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鹽城市市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徵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市財政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六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決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收入指市財政局自行徵收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國家和省每年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為準。
第九條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 納入市級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征管體制。
第十一條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收取政府性基金,不得違規多收、減收、免收、緩收。
第十二條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將收取的政府性基金繳入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主要用於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農田水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政府扶持的產業發展等和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市各主管部門、預算單位根據預算項目計畫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嚴格執行基金支出預算。政府性基金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嚴格按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管理使用,不得滯留、擠占、截留、挪用、置換,不得用政府性基金彌補部門辦公經費不足。
第十五條 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批覆後,嚴禁擅自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預算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基金,不得自行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由於客觀原因,確需變動調整的項目,預算單位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報變更的政策依據和說明,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政府性基金制定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對需二次分配的500萬元以下的政府性基金,年初由市各相關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市財政局審定。對需二次分配的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性基金,由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提出使用計畫,由分管市領導審定。對需二次分配的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性基金,由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提出使用計畫,經分管市領導審批後,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十七條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認真分析研究項目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預算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反饋有關政府性基金使用執行情況。市級政府性基金管理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十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根據歷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和預算年度增減變化因素,按照收入項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按照規定的支出標準和使用方向編制。
(一)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預算按照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標準編制,與當年部門預算“基本支出”口徑一致。
(二)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預算按照各項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方向,經評審論證後逐項編制,項目支出預算要落實到具體單位的具體項目。安排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經費,需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目標。
(三)政府採購預算依據政府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的要求編制。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並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按照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確定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原則和重點,結合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核定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統一要求和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政府性基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政府性基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政府性基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二十九條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預算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預算績效目標。
第三十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始終以目標為導向,根據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對項目運行及時跟蹤,發現問題及時糾偏,改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性基金執行期屆滿後,市財政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並作為年度部門預算執行考核的重要指標和以後年度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政府基金收支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要把政府性基金管理作為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每年進行專項檢查。定期對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財務活動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級政府性基金收支要列入同級審計的範圍。市審計局要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性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形成審計意見,報送市政府。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性基金徵收、繳納、使用、管理和監督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政府性基金管理可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