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規定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項目背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組織機構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實施部門是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標準條件

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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