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民政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村(居)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依法監察工作;指導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管理國家和省、市、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政策規定;組織協調局機關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督查、會議組織、後勤服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擬訂全縣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國家和省、市、縣撥民政事業專款及本級福彩公益金,監督民政事業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監督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擬訂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政策;指導、協調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覆退軍人、國家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
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做好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救災救助與社會福利科
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和省、市、縣下達的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並承辦省、市、縣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地社會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發展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新建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承辦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社會事務與區劃地名科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承辦全縣公益性公墓和殯儀館建設、搬遷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婚姻登記、殯葬服務和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鄉鎮、村(居)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縣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擬訂全縣地名規劃,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撰審定。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
地址:濟寧市魚台縣人民政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