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84]教供字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財務司(局),各高等院校:
為了貫徹全國高教工作會議精神,適應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加強高等學校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逐步健全管理制度,現將《高等學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在施行中總結經驗,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教育部 財政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加強高等學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簡稱物品)的科學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積壓浪費、保證教學、科學研究、生產、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工管理,專人負責,合理調配,節約使用的原則加強物品的管理。必須健全各級物資管理機構,並根據學校規模大小、物資類別,本著適當集中、方便領用的精神設定各類物品庫房。可以在校級物資主管部門設立庫房。
第三條 物品的供應管理工作,應根據工作的特點和物品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對貴重、稀缺的物品應嚴格管理;對價值小數量大的一般物品,應簡化手續,達到既加強管理又便於使用的目的。必須建立嚴格的物品管理責任制度,對物品的計畫、購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負責,做到驗收嚴肅認真,進出手續清楚,帳卡記錄健全,定期核對檢查,經常保持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配備政治思想好,並具有相當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物品供應管理和會計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使他們能夠熟悉工作要求,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物品供應管理幹部,應該力求穩定。必須調動時須與校物資部門商妥,並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該經常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勤儉節約、愛護公共財物的教育,自覺地管好、用好各項物品,反對一切輔張浪費的行為。學校要開展對物品使用情況的檢查評比工作,對成績顯著的人員,應該表揚與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的失職人員,應該根據情節輕重及本人對錯誤認識程度,給予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第二章 物品的範圍、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品,包括教學、科學研究、生產、基本建設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物資。
材料:指金屬、非金屬的各種原材料、燃料、試劑等。
低值品:指凡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
第七條 物品一級分類(目錄附後),學校不能隨便變更。二級和二級以下的分類,學校可以結合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庫存物品的記帳價格,按財政部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計畫及購置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工作任務,庫存物品的儲備定額,及實際消耗的統計分析資料,並結合當年基本建設投資和經費的可能與庫存情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各系(廠)及行政單位分類編制統配部管和進口物品的年度購置計畫。由主管部門會同校有關業務部門匯審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別列入學校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和財務計畫,提請主管校(院)長批准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根據國家物資供應渠道組織訂貨。基本建設所需的材料申請計畫,按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報。三類物資可根據市場貨源情況與工作需要,編制較短期的物品購置計畫,編審程式由學校自行規定。
第十條 採購物品應按照批准的計畫由專職採購人員進行。採購工作原則上由校一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辦理。急需的零星、專用物品在校一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和指導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單位負責購置,做到及時採購,保證供應。
第十一條物品入庫前必須及時認真組織驗收,辦理入庫手續。對貴重、稀缺和進口物品,使用單位應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協助保管人員進行驗收。驗收時必須注意質量的檢查。驗收中發現問題應即根據有關規定向供貨或運輸單位提出,及時辦理退、換或賠補手續。
第四章 庫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該本著實事求是、嚴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庫存物品。定額儲備制度。儲備定額應經校(院)長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注意改善庫房條件,在可能條件下逐步配備必要的量測、檢驗儀器和工具,加強對物品的質量管理,嚴防損壞、變質、丟失。庫房物品的保管應該科學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開,帳物對號,便於收發和檢查,對貴重稀缺物品應加強集中保管,精確計量和記載,並應定期進行查對。
第十四條 物品的領發制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領料計畫應根據實際需要,認真核算,計畫外臨時需要可臨時申請審批。對貴重稀缺物品的領用應從嚴審批。一般物品的領用,儘量簡化審批手續。領用低值品應儘可能以壞換新。倉庫要做到物品領用方便、保證急需,並逐步實現送貨上門。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多餘不用的物品,應辦理退庫手續。退回倉庫前必要時應經質量鑑定。校、系庫房對使用單位無法利用的殘次、廢舊物品和包裝材料應按具體情況組織回收,盡理整修使用,改制利用、變價出售和調劑處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一般不設庫房,為了保證日常消耗和維修需要,對常用的和專用的物品可限量備用。備用物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貴重、稀缺和民用性強的物品應設明細帳或領用登記簿,加強管理。在用易耗品應設立登記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損耗後,及時辦理手續,給予補充。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在用物品應建立定期抽查制度,並在每學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結果報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並及時調整留用量和有關帳簿記錄。
第六章 危險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物品,必須指定工作認真可靠並具有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加強管理。要經常對提運、使用和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與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採購和提運應嚴格遵照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危險物品的保管應按照有關儲存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立專庫,分類存放,
並應建立經常的安全檢查制度,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對劇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加強集中保管,精確計量和記載,嚴加保衛,注意存放安全,學校保衛部門應經常予以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條 危險物品的領用必須專人審批,限量發放。對劇毒物品的使用過程應予嚴格控制和監督,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數量及時退庫。危險物品的空容器、變質料、廢液渣滓應予妥善處理,嚴禁隨意拋棄。
第七章 帳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物品帳卡的設定,應按適當集中掌握、分級負責管理的要求,儘量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並做到口徑一致,以便查對和分析研究。
各部門設帳卡要求如下:
1、校級財務部門應按“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規定的有關科目分別設定總帳,並按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一級分類目錄設定一級分類分戶帳,對各類物品的增減變化進行金額記錄。
2、校級物資主管部門應設定與財務部門對口的一級分類帳進行金額記錄,並設定二級分類分戶帳,進行有數量有金額的記錄。系級物資主管部門應設定與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對口的二級分類帳。
3、各級庫房都應設定有品名、數量、單價的物品明細帳(卡),按照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級別,對庫存各類物品根據有關憑證及時進行增減記錄。
4、基建材料的帳目設定及帳務處理,根據“基本建設簡易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物品帳卡和收支單據,應由學校統一規定。一切單據都必須有負責人、制單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如驗收人、發料人)的簽章。帳(卡)及憑證單據必須妥為保管,不得任意塗改。帳(卡)銷毀應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帳務處理的手續如下:
1、保管和記錄的人員在接收和開始使用帳(卡)時,要在啟用頁上籤字註明開始日期;帳(卡)交接必須嚴格,要由經手人和監交人簽章,並註明交接日期。
2、購入和調入的物品,由經手人分別填寫入庫單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後,向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報帳。
3、使用單位領、退物品,應分別填寫領料單或退料單。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應將庫房物品的進出數量和金額,按月填報校級物資主管部門,由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轉報財務部門(只報金額)。
4、報損、報廢、調出校外物品,須報送校級物資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處理有關帳戶。價撥校外的物資,統一由學校財務部門辦理收款,作自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
5、各級庫房應經常對有變動的物品進行抽點,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盤盈盤虧須報經校(院)長批准,經財務部門簽證後才能調整有關帳(卡)。
6、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庫房核對帳、物情況,校級物資主管部門每年應與財務部門至少對帳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附屬單位的物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獨立進行經濟核算的生產單位,應參照有關企業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為校外單位來料加工、試驗或修理的物品,應作為外單位暫存物資處理,單獨設帳記錄,及時結算清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各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訂各項有關實施細則,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原教育部和財政部1979年9月21日頒發的《教育部所屬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作廢。
附屬檔案:物品一級分類目錄
材料的一級分類目錄一、黑色金屬;
二、有色金屬、稀有金屬;
三、煤炭及石油產品;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試劑;
七、建築材料。
一、玻璃儀器及器皿;
二、各種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實驗用小動物;
四、勞動保護用品;
五、三類物資。
一、低值儀器、儀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藝、體育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