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

《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於1983年12月15日由教育部以83教供字075號印發。《暫行條例》分總則、基本任務、建設與管理、體制與機構、工作人員職責、安全與勞動保護、附則7章28條。1992年6月27日《高等學院實驗室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0號)發布施行後,《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即失效。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83]教供字075號
發布日期:1983-12-15
執行日期:1983-12-15
失效日期:1992-6-27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領導和加速高等學校實驗室建設的
意見》和《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83]供字075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全國各高等院校:
為了貫徹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適應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我部於十月下旬召開了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會議,著重研究了加強領導和加速高等學校實驗室建設的有關問題。現將最後發稿的《關於加強領導和加速高等學校實驗室建設的意見》和《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試行。並將試行中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教 育 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暫行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四章 體制與機構
第五章 工作人員職責
第六章 安全與勞動保護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實驗室是進行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它的工作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學校教學水平、科學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之一。學校各級領導要重視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的工作,必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培養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保證開設教學實驗的質量,並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開展科學研究。
第三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實驗室的規模及水平;要堅持勤儉辦學,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努力實現現代化;要充分發揮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的作用,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工人和管理人員等),要堅持又紅又專的方向,提高共產主義覺悟,樹立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思想,努力鑽研業務,認真完成所擔負的任務。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五條 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規定,承擔教學實驗任務,配合教研室編寫實驗講義或實驗指導書。
第六條 要不斷提高實驗教學質量,注意培養學生進行科學實驗的能力,幫助學生掌握科學的實驗方法,訓練嚴格的科學態度和作風。隨著教學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要開設新的教學實驗項目,或選修實驗項目,努力改進實驗教學工作,有條件的要對學生全日開放實驗室。
第七條 實驗室要根據需要為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凡是承擔科研任務的實驗室要努力保證科研人員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實驗室應注意實驗技術的研究和現代化儀器設備的開發,發揮自己的技術和設備潛力,研製某些儀器設備和元件、材料、試劑等,以滿足教學和科研的需要。也可以研究某些新工藝、新技術,但一般不承擔批量生產任務。
第九條 實驗室的儀器裝備,應按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逐級傳遞計量標準,定期校驗,以保證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實驗結果的可靠性。
第十條 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要積極開展社會性服務工作(服務項目包括:實驗、測試、化驗、分析、計量、計算、檢修、加工製作等)。要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積極開展校內外協作和實驗技術與情報資料交流等活動。在涉外活動中,要嚴守國家機密。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應按照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制訂近期和長遠的建設規劃,對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綜合平衡,分別輕重緩急,有計畫有重點地搞好建設。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改造,要依據學校批准的建設規劃,制訂年度實施計畫,納入學校的總建設計畫中,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執行。不僅考慮房屋、設備、附屬設施等物質條件,而且還包括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配套。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講究投資效益,充分發揮原有設備的作用。增添實驗設備要認真選型,注意成組配套,儘快形成實驗能力。購置大型、精密、稀缺、貴重儀器設備前,要進行可行性論證,避免造成積壓浪費。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講究精神文明。要建立和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要組織定期總結、交流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的經驗,開展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揚和獎勵;對違章失職和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應進行批評教育和經濟賠償,直至行政處分。

第四章 體制與機構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應有一名校(院)長分管全校的實驗室工作。實驗室的體制可分為三種形式:由校(院)直接管理;由系(或基礎部)管理;由學科組或教研室管理。根據任務需要,少數重點院校可建立地區、部門或國家實驗中心。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有管理實驗室的工作機構(處或科),在主管校(院)長的領導下,管理與協調實驗室的各項工作。主要是督促檢查各實驗室完成基本任務和管理工作的情況,組織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檢查了解計畫和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實驗室工作的評比,以及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實驗室的人員配備和培訓、經費投資、實驗用房及儀器設備調度等項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新實驗室應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和可能條件來考慮,一般必須由有關的系(部)提出申請,經教務、科研、人事及實驗室管理等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由校(院)長批准成立實驗室。實驗室的調整和撤銷,也要經過同樣的批准程式。
第二十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根據規模的大小,可設主任1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要選擇社會主義覺悟較高、有一定理論修養、實驗教學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講師以上或工程師以上的人員擔任。學校的各級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由學校任命。地區、部門或國家實驗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中可設立實驗技術與實驗室管理研究會或有關學術組織,作為實驗室工作的諮詢機構,可以對實驗室建設、布局及科學管理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進行評議。

第五章 工作人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在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的具體領導下,認真搞好實驗室工作,各類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注意分工合作,團結一致,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的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驗室的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領導完成實驗室的基本任務;
(三)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實驗室的投資效益,組織貫徹實施有關規章制度;
(四)領導本室各類人員的工作,組織實驗技術人員的培養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五)負責本室精神文明建設,認真抓好對工作人員和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開展評比活動等。
實驗室副主任協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項職責或由主任委託分管某幾項職責。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主任以外的各類人員都應有明確的職責,由各校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關實驗室做出具體的規定。對各類人員的職稱評定、級別晉升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安全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認真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切實保障師生員工的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實驗室要針對高溫、低溫、輻照、病菌、噪聲、毒性、雷射、粉塵、超淨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對於在上述環境中工作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其他人員,應根據實驗工作的性質和工作時間,享受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校(院)應根據本條例,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具體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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