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檔案

財建[2009]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採取財政補貼方式,加快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一方面有效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終端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協同配合,紮實工作,大力宣傳,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順利實施。
附屬檔案: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效節能產品的推廣使用,擴大高效節能產品市場份額,提高用能產品的能源效率水平。為加強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效節能產品是指滿足使用功能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能源效率較高的用能產品。
第三條 生產企業是高效節能產品推廣的主體。中央財政對高效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補助,再由生產企業按補助後的價格進行銷售,消費者是最終受益人。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推廣產品與推廣企業

第五條 國家將量大面廣、用能量大、節能潛力明顯的高效節能產品納入財政補貼推廣範圍。具體產品種類另行確定。當高效節能產品市場份額達到一定水平時,國家不再補貼推廣。
第六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推廣企業和產品準入制
度,制定各類產品推廣實施細則。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根據實施細則要求,將高效節能
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及下述材料報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
門,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一)產品的能源效率及質量性能參數;
(二)產品推廣價格;
(三)推廣方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對地方上報的高效節能
產品推廣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公告推廣產品規格型
號及推廣企業目錄。

第三章 補助條件

第九條 財政補助的高效節能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國家標準要求,能源效率等級為1 級或2
級,其它質量性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
(二)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
(三)實際銷售價格不高於企業承諾的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
助後的金額;
(四)具有唯一可識別的產品條碼序列號,外包裝和本體上
按要求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和字樣;
(五)推廣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
及服務;
(六)推廣企業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七)產品推廣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十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補助和監督檢查、標準標識、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推廣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補助標準主要根據高效節能產品與同類普通產品成本差異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標準在相應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資金支持高效節能產品推廣。

第五章 補助資金申報和下達

第十三條 推廣企業在月度終了後,將上月高效節能產品實際推廣情況匯總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並於10日內將推廣情況及相關信息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通過高效節能產品推廣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地區產品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預撥產品推廣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推廣企業。
第十六條 年度終了後30日內,推廣企業編制上年度補助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審核結果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助資金清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高效節能產品推廣工作進展、資金需求等情況安排一定工作經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高效節能產品推廣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對高效節能產品推廣情況進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條 推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取消企業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資格: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
(二)推廣產品的能源效率、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廣高效節能產品數量未達到規定規模的;
(四) 推廣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高於企業承諾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標識,或偽造、冒用標識,利用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第二十條 對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相關機構,一經查實,予以公開曝光,並視情節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
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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