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介紹
1、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負責街轄區內的地區性、民眾性、公益性、社會性工作。
2、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積極組織以提高市民質素為目的的活動,樹立文明新風。
3、按照職責範圍,負責街轄區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市政、房地產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
4、負責街轄區內的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租屋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民事調解,法律服務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5、負責社區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大力興辦社區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活動;負責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文化、科普、體育、教育等工作。
6、發展街道經濟,管理街道自有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為街道經濟組織提供人才、科技、信息和各種服務,以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動街道經濟發展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7、負責計畫生育、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管理、初級衛生保健、民兵、兵役、僑務等工作;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
8、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搞好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居委會的民眾自治組織作用。
9、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風、防火、防震、防災和搶險工作。
10、向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11、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