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
中央信託局屬早期現代派建築,建於1936年,由自學成才的中國近代著名建築師盧鏞標設計,上海泰興營造廠施工。是六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取消柱式構圖,強調素麵,直線,檐部厚重,仍未完全擺脫西方古典式影響。1928年中華民國中央信託局在武漢設立分局,為抗戰前後國民黨管理武漢房地產的機構,後建此樓。
為了壟斷中國的信託事業,國民黨政府於1935年10月公布了《中央信託局章程》,成立了中央信託局,設總局在上海,並在武漢設立分局,資本總額100萬元,由中央銀行一次撥足。按章程規定,中央信託局的業務是辦理公有財物及政府機關重要檔案契約等的保險及保管事項,經理國營事業或公用事業債券股票的募集和發行,經收公共機關或公共團體的信託存款並代理運用,辦理各種保證事項和委託代理事項等。實際上,它的業務範圍十分廣泛,除上述業務外,它還設立中央儲蓄會,辦理有獎儲蓄。但更主要的業務則是採購軍火和壟斷進出口的物資的收購。
中央信託局歷時14年,輾轉上海、香港、重慶、南京、廣州,所存檔案上萬卷,機構龐大,業務複雜,分支機構遍布全國,漢口分局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藉助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及業務的迅速拓展,後來居上,成為重要的一等分局。漢口分局業務發展極為迅速。“回顧上年度(註:1945年)職局70天營業,恃同人努力,存款一項,尚能差強人意(按此間三行兩局存款總額約為38億元。職局占46%),漸次增加。惟大部分為軍政存款,活動性較大,1946年儘量推進散戶存款,以利業務上運用”,“上年度純益國幣5443329.45元,實際純益,除所有開支、本期應付未付費用以及各項攤提外,為17442329.45元,茲為充實漢局基礎起見,就上述純益內提存意外損失準備1200萬元,賬面純益如上數。”漢口分局營業70天,在漢人員僅30人,開業之初,業務分銀行保險兩部分,隨著業務的發展,機構設定逐漸健全和完善。1946年2月,漢口分局根據實際將各課或合併,或改名,以使其名實相符。至此,其科系已全部成立,計有文書、會計、出納、購料、保險、倉庫運輸、地產等八科,業務涉及存放款、保險、房地產、購料、運輸、倉儲、貿易等方方面面。
歷史
1934年8月,為了因應對日抗戰緊急需要,國民政府訓令中央銀行(央行)設立“中央信託局籌備處”負責籌備創立中央信託局,同時命令央行全部撥充中央信託局成立所需資本總額國幣一千萬元。1935年7月29日,央行理事會第88次會議通過《中央信託局章程》,並呈奉國民政府令準備案。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託局正式成立,定位為中央銀行之附設機構,總局設於上海;當時的中央信託局與央行關係密切,被合稱為‘行局一家’。1942年6月,《中央信託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條明定:“中央銀行遵照國民政府訓令,特設中央信託局經營信託業務。”1947年5月7日,國民政府公布《中央信託局條例》,全文24條;其第一條明定:“國民政府為執行國策,辦理特種信託保險儲蓄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之。”
1949年,國民政府遷往台灣台北市,中央信託局總局隨行。1950年6月9日,行政院頒布〈調整國營事業機構方案〉,規定中央信託局業務限於購料、易貨、儲運與保險。1951年,政府核准中央信託局恢覆信托業務,中央信託局陸續奉令辦理軍人保險、再保險、輸出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政策性業務。中央信託局辦理人壽保險的部門是“人壽保險處”,使用的品牌是“中央人壽”。
依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一條規定,該局“為執行政府政策,辦理採購、貿易、保險、銀行、信託、儲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業務。”該局配合台灣經濟建設,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物資,以及代辦重大建設所需設備,並協助政府辦理經濟外交事宜。
1962年2月,位於台北市武昌街一段49號的中央信託局大樓落成。1972年2月,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兆豐產物保險前身)合併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2003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配合中華民國政府“金融改革”(簡稱“金改”)政策,依據《公司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妥公司登記,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全稱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稱維持不變。
中央信託局的最後一任董事長為許嘉棟,許嘉棟曾任央行副總裁與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足見該局與央行仍是關係密切,不可以單純之商業銀行視之。
2007年,中華民國政府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並,考量中央信託局與台灣銀行業務具互補性、可多元化發展,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中央信託局與台灣銀行合併。2007年7月1日,台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並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改制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部”。2008年1月2日,台灣銀行人壽保險部改制為台灣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