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僧買奴契約

高僧買奴契約

《高僧買奴契約》為我國新疆和田出土的珍貴歷史文物。其內容為奴隸買賣雙方、價錢、被賣者、地域和時間等記述。其文書為函牘形制,由匣蓋和底托兩部分組成。

高僧買奴契約高僧買奴契約
《高僧買奴契約》文書為函牘形制,由匣蓋和底托兩部分組成。匣蓋中部有方形凹槽,匣蓋和底托中部各鑽有兩個小孔。封緘時,以繩索穿過底托和匣蓋的小孔,於凹槽處打結並壓上封泥。今封泥尚存,但繩索已佚失。 據北京大學段晴教授研究,此文書為買賣奴隸契約。買主為于闐屋悉貴地方的高僧起賢(Udayabhadra),賣主為Askhili,所賣的奴隸名為Kharsali,買賣涉及的金額是4000錢,買賣的發生地在傑謝鎮(即丹丹烏里克一帶,古于闐六城地區),時間為于闐王Vakrram統治下的第四年(約696)的第一個月的第五天。契約還記載,起賢所買奴隸將被發往工巧人(工匠)及其弟子處,這提示了工匠對於闐佛寺的依附關係。契約還提到,賣主賣出奴隸的原因是因為他要前往Gū ma償還2000錢的債務與利息,以及向漢人繳納穀物。漢人的出現,表明唐王朝的統治已經在於闐確立。
從目前已發現的文獻來看,此類函牘形制的文書全部為買賣契約,且多數為人口買賣契約。這些契約的共同特點是:涉及金額較高,需要官吏簽字,需要一定數量的證人在場。這些契約中,有兩件涉及僧人。除此之外的另一件為收藏在新疆考古研究所的WBH1文書,該文書是由於闐大寺瞿摩帝大寺的僧人監理記錄的。這些文書為了解于闐社會歷史與于闐佛教史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于闐語屬印歐語系伊朗語族東伊朗語族,于闐文即記錄這種語言的拼音文字,五至十世紀通行於塔里木盆地南緣的于闐地區。有關於闐文的最早的記述見於《大唐西域記》卷十。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于闐文被重新發現。現存於闐文獻多為佛教文獻,有《贊巴斯塔書》、《金光明經》等;亦有非佛教文獻如《于闐沙州紀行》、《甘州突厥記事》等。這些文獻表明于闐文化深受唐代政治、文化的影響:有的文書使用了同慶、天興、中興、天壽等年號;有的採用唐代官名;有的漢文、于闐文並用,或夾用漢字。
早期出土于闐文文獻多為外國探險家所得,藏於英國、法國、俄國各圖書館、博物館。近年所出文獻有《金光明經》殘片、《對治十五鬼護身符》、《于闐文—漢文雙語名籍》等,還有若干雙語木簡,收藏在中國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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