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駐外人員隊伍建設,規範和完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工勤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工勤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根據我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外工勤人員是指派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長期工作的廚師、維修工和招待員等。
第三條 駐外工勤人員的選派和管理由商務部人事教育勞動司(以下簡稱人事司)負責。
第四條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負責駐外工勤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選 派
第五條 人事司根據國外工作需要,制定駐外工勤人員輪換計畫,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推薦駐外工勤人員的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下達本年度推薦計畫。
推薦單位包括:
(一)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
(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委 (廳、局);
(三)有關省市人事廳(局)、勞動廳(局)等。
第六條 各推薦單位根據人事司分配的名額,按照"駐外工勤人員選派條件"(見附1)組織預選工作,對候選工勤人員的政治思想表現、工作態度、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進行綜合考察,並對其專業技術進行重點考核。
各推薦單位應通知預選合格的工勤人員所在單位填寫《駐外經商機構工勤人員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見附2),並對《推薦表》中被推薦工勤人員填寫的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後,連同被推薦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證書複印件一併寄交人事司。
第七條 人事司對被推薦的工勤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委託有關機構對其進行技術考核,並對技術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組織考察。
第八條 凡通過技術考核和組織考察,符合外派條件的工勤人員均錄入"駐外工勤人員後備庫"(以下簡稱"後備庫")。人事司應及時將列入"後備庫"人員名單通知各推薦單位。
"後備庫"中人員的後備期為兩年,超過兩年未派出人員需重新推薦和考核。
第九條 人事司每年舉辦駐外工勤人員出國培訓班,根據駐外工勤人員需求情況對"後備庫"中列入年度外派計畫的工勤人員分別進行組織紀律、外事紀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禮儀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條 人事司根據外派計畫,從培訓合格的人員中確定駐外工勤人員,並通過各推薦單位向其所在單位函商借調。
第十一條 工勤人員所在單位根據人事司的要求填報《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一份,推薦單位負責人須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人事司收到上述材料後按組織程式進行報批,並向各推薦單位下發"常駐國外人員批准通知單"。
第十三條 各推薦單位應將"常駐國外人員批准通知單"轉交駐外工勤人員原單位,通知駐外工勤人員按照人事司的具體要求辦理有關出國手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駐外工勤人員任期兩年。對因政治素質、工作態度、技術水平等原因表現不好的,應提前調回,五年內不再派出;對表現優秀的,可列入"後備庫",在今後選派中優先考慮。
第十五條 駐外工勤人員出國工作期間,人事關係不轉,國內工資停發,如涉及其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均由其本人與原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駐外工勤人員出國工作期間按照規定享受我駐外工作人員工資和醫療待遇;其國外工資檔次的確定,根據其所在單位與當前工資掛鈎的技術等級或實際工齡核定。
第十七條 駐外工勤人員每年參加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人員年度考核,期滿調回時由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作組織鑑定。人事司每年年底以適當方式向駐外工勤人員推薦單位反饋其本人駐外工作期間的表現情況。駐外工勤人員期滿調回時,人事司將其出國期間的考核和鑑定材料一併寄交推薦單位。
第十八條 駐外工勤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關規定赴其駐在國隨任或探親;駐外工勤人員的成年子女和父母可按規定自費探親。駐外工勤人員家屬在國外期間應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