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舊最高法院大樓

香港舊最高法院大樓

舊最高法院大樓,又稱前立法會大樓,位於香港中環昃臣道8號,於1912年建成,建築風格呈現新古典主義,揉合了遠東的建築特色,大樓上蒙上雙眼的泰美斯女神像右手持天秤、左手持劍,代表大公無私。[4]大樓外部於1984年被列為香港法定古蹟。 大樓曾經先後用作最高法院及立法機關,在香港日占時期曾被日本軍徵用為憲兵總部。隨著香港立法會在2011年10月遷往位於添馬的立法會綜合大樓,大樓已經移交予司法機構更改成為香港終審法院,預計於2015年年中投入服務

歷史

興建及設計

香港最高法院在1844年設於威靈頓街及雲鹹街交界的大樓內,後於1848年遷往中環皇后大道7號一座兩層高的大樓內。隨著海旁填海計畫在1904年完成,告士打道一帶的新填海區完成,香港總督威廉·羅便臣成立的一個委員會建議興建新的法院及郵政總局大樓,並擬舉辦公開競賽,邀請建築師競逐設計,但建議未獲政府接納,改為委託具經驗的建築師負責如此重要建築物的設計工作,最後委託大英國協採辦處的顧問建築師亞士東·偉柏及英格里斯·貝爾設計。

1898年2月28日,立法局決議興建大樓。大樓的設計經過多次修改,如把大樓正面從向東面的香港木球會(現遮打花園),改為向西面的皇后像廣場,而工務局亦修訂設計,加設地下室以設定供暖系統,整體設計在1899年完成。

大樓於1899年底開始動工興建,但甫開工即遇到困難,工人須移除原海岸線的堤岸,而打樁工程亦進度緩慢,工人最終在1903年4月完成以1447棵杉木為建材的樁柱工程,同年11月12日由港督卜力主持奠基禮。其後工程因缺乏石匠與合適花崗岩,延至1911年才得以完成。  

191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由港督盧吉主持揭幕。當時的首席按察司皮葛表示:“即使他日維多利亞城不復存在,海港被淤泥壅塞,香港會所坍塌湮沒,這座大樓仍將如金字塔般巍然矗立,為遠東的睿智留下見證。”由於英文的法院一詞“Court”與粵語的“葛”發音相近,最高法院大樓亦被俗稱為“大葛樓”。法院啟用初期僅設有3個法庭,曾經被批評是極大的浪費。當時法院由1名首席按察司和1名最高法院法官所主理,如任何人對他們其中一人的判決不服,則由二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抗訴聆訊。

香港日治時期,大樓被更改為香港憲兵部本部,並且加以興建了拘問室等設施。英國恢復於香港的主權後,法官人數大幅地增加,最高法院於1970年代額外興建了隔間以容納共7所法庭,但地方已經不敷套用,布政司設立的專責委員會遂於1975年接受法律界建議,決定於金鐘用地興建新的最高法院。

1978年,受到捷運遮打站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而工程的嘈音問題亦影響法院運作。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而大樓復修工程於1981年完成。

改為議會用途

立法局大樓會議廳的主席專座,原為海事監督座椅,刻有聖愛德華皇冠及船錨圖案,香港政權移交後藏於香港歷史博物館

大樓外部在1980年列為香港一級歷史建築,並於1984年被列為法定古蹟。行政局在1983年通過把舊高等法院改為立法局大樓,改建工程耗資3600萬元,舊高等法院圖書館改建為會議廳,並加建了即時傳譯設施與公眾席,其他設施包括港督套房、議員辦公室等,供立法局進行會議及辦公之用。立法局大樓於1985年10月30日由總督尤德主持揭幕及召開首次會議。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大樓隨著立法機關更名而改稱為立法會大樓。由於立法會大樓面積有限,不僅無法滿足將來政制發展而增加議席的需要,當時的議員辦事處、立法會秘書處、研究部及圖書館等辦公設施分散在不同地點,構成相當的行政不便。政府在1998年曾提出擴建方案,建議在立法會大樓旁的遮打花園興建一座四層建築物新翼,總建築面積達1,1000平方米,成本約7.26億元。當年建議把議員辦公室、多間會議室及會見室、圖書館、立法會秘書處行政辦事處,及附屬設施遷入新翼,而立法會大樓騰出的空間,將改為即時傳譯室﹑攝影師室及技術人員設施,同時修改會議廰議席布局,把總座位增至99個。不過,方案須封閉遮打花園兩年多、城市規劃委員會未必接受、立法會會議廳擴建需封閉至少8個月,最終遭到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否決。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香港特區政府放棄拍賣添馬艦地皮,並計畫興建新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自1998年起,向政府商討興建一庭立法會專用大樓,政府在2000年12月建議三個選址,包括大會堂、中信大廈以北土地及添馬艦,立法會認為拆卸大會堂引起高度關注,而中信大廈以北則待2006至2007年度才可使用,不能配合立法會期望2008年初前落成新大廈的要求,故選定添馬艦作為選址。經過多年的討論與檢討,政府於2002年同意落實有關計畫,並邀請世界各地有興趣參與的機構,提交意向書和設計概念。然而受到SARS事件影響,香港政府於2003年5月擱置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提交就有關計畫的撥款申請,並於同年11月19日正式宣布押後添馬艦發展工程。  

隨著香港經濟的逐步好轉,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05-2006年度施政報告》宣布正式恢復在添馬艦興建新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的計畫。整個計畫耗資51億6,890萬港元,計畫中的立法會綜合大樓總樓面面積為36,230平方米,包括設有89席的議事廳、5間會議室及3間記者室等設施。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06年6月23日通過有關撥款,工程重新招標。添馬艦發展工程評審委員會於2007年7月17日公布由金門—協興聯營提交的設計方案中標,立法會綜合大樓為“玻璃圍合的圓錐”設計,象徵透明、包容及充滿創意動力。

2011年7月15日,立法會在大樓內舉行最後一次會議,最後一條通過議案為《告別立法會大樓》議案。超過150名現任和前任立法會議員在7月18日出席惜別立法會大樓活動,將在1997年6月23日埋藏於立法會大樓停車場地底,裝載了50多件立法局議員保留物品的時光錦囊出土,其後於宴會廳舉行惜別晚宴。

復修為終審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於2002年公開建議將終審法院搬遷至立法會大樓,過去亦有人建議將大樓改建為博物館。曾蔭權在2009年4月宣布,政府決定在立法會遷往添馬艦新址後,把立法會大樓移交司法機構,作為終審法院的新址。

立法會搬遷後,立法會秘書處在2011年11月21日將大樓移交給司法機構,終審法院大樓改建工程將於2013年次季展開,屆時終審法院大樓的法庭總面積將較以往增加2.3倍,增設1座達230平方米的法庭、1座作為聆訊許可申請及訟費評定案件、達95平方米的法庭,8間法官辦公室、法官休息室、供予終審法院法官及司法機構職員使用的圖書館、兩間律師更衣室、4間律師專用會見室、律師休息室、傳媒工作室、司法機構政務處發展部辦公室、被告人拘留間及懲教署職員辦公室等,此外亦會增加設備育嬰設施、無障礙通道及兩間展覽廊等公眾設施。大樓將會採用多種節約能源裝置,包括二氧化碳感應器、清新空氣供應監控系統、自動化需量控制器監控冷卻水循環系統、海水冷卻式制冷機及機房通風系統、電子鎮流器T5型節能光管,以用戶感應器及日光感應器電腦控制照明、發光二極體出口指示牌及升降機機廂照明。2013年2月,司法機構政務處向立法會提交檔案,申請4.6億元用以翻新立法會大樓,工程淨作業樓面面積達3,070平方米,預計工程於同年5月啟動,於2015年3月竣工。

建築特色

立法會大樓採用新古典主義的建築風格,仿效古羅馬及希臘的建築設計,由愛奧尼亞式圓柱及多立克式圓柱所支撐,組成地下及一樓四周的柱廊。大樓設計象徵秩序與公平,所有門窗分布於支柱之間,對稱有致。為了適應香港氣候,建築特設寬闊陽台,足以阻止陽光直接透進室內,提供散熱功能。

大樓頂部揉合中西的建築特色,中央穹頂在建築物在外觀占了主要位置,穹頂由雙層鋼架和桁架內部結構支撐,建於花崗石制方形基座上,四端建有尖塔裝飾。大樓最高點的穹頂頂塔上,嵌上青銅製都鐸皇冠雕塑,是英皇愛德華七世於1902年採用的御冠。大樓的南北兩側建有兩座中式金字屋頂,以中式兩層瓦片鋪設,以防止在雨季滲漏,整個屋頂以雕琢華美的中國傳統柚木托架及鋼製T字型支架承托。

楣飾與雕像

大樓面向皇后像廣場的中央門廊部分築有三角楣飾,並刻有“Erected AD MDCCCCX”(公元1910年豎立)的題字,兩旁各有一個以圓環襯托的刻字“E”及“R”,為“Edward Rex”的縮寫,以象徵大樓建於英皇愛德華七世在位時期。

楣飾頂部為英國國徽為設計的皇家盾形紋飾:左上方與右下方各刻有三頭獅子,代表英格蘭;右上方的一頭獅子代表蘇格蘭;左下方的豎琴代表愛爾蘭。盾徽由英格蘭獅子及蘇格蘭獨角獸護持,頂端雕有皇冠,下刻有最高統治者的銘辭“DIEU ET MON DROIT”(我權天授)。倚在皇家盾形紋徽兩旁各有一尊雕像,左面為真理之神阿勒忒亞(英語:Veritas;希臘語:Βέριτας)雕像,右面為憐憫之神克勒門提那(英語:Clementia;希臘語:Έλεος)。

三角楣飾的頂部豎立一尊高2.7米,代表公義的泰美斯女神雕像,雕像右手持著代表公正的天秤,左手持著象徵權力的劍。雕像被蒙上雙眼,象徵法律精神不偏不倚及公正嚴明。

內部設施

bb法院

最高法院在1912年啟用時,大樓三層均作為法院及辦公用途,地下設有田土廳及司法常務官辦公室、服務櫃位、2間囚室、接收囚犯室、警員等候室、執達主任室;一樓為大法庭、第二法庭及第三法庭、圖書館、法官辦公室、證人室、陪審員室、律師更衣室;二樓為首席檢察官及檢察官辦公室。地下設有室內高架橋,連線囚犯接收室與一樓的法庭,被稱為嘆息橋。

大樓設有5個供不同使用者進出的入口:向皇后像廣場的中央入口為囚犯專用;向昃臣道的兩個入口則為司法常務官、文員和法官專用。隨著設施不敷套用,最高法院內部不斷加建,在1950年代於兩端的法庭內加建樓層,以增設法庭及附屬房間。拱頂下大法庭曾於1960年代建議加建樓層,但因擔心基樁柱負荷過重而未被採納,最終經過多次改建後,一樓及二樓增設至7個法庭。而大法庭與面向皇后像廣場的房間,1970年代改建為圖書館。

立法局及立法會

為應付議會的使用需求,大樓在1984年進行內部改建,把原為大法庭的圖書館改為會議廳,而面向皇后像廣場的房間改為會議廳前廳,會議廳北南兩端加建夾層,上層作為公眾席及記者席,下層則為傳譯室。一樓北面的第二法庭及附屬房間改建為會議室B及會議室C;南面的第三法庭及房間則改建為記者採訪室及會議室A,其後會議室A再遷到二樓南面的閣樓,原址改為記者招待會室。一樓東面的法官辦公室,改為主席辦公室及職員辦公室。二樓北面閣樓的法庭與房間合併為宴會廳,而南面閣樓原改建為職員辦公室,其後再改建為會議室A,司法人員辦公室改建為議員辦公室;面對皇后像廣場的貯物室則改建為電台廣播室。

終審法院

隨著立法會大樓改為終審法院,建築物將恢復作為司法用途,內部將進行改建,終審法院的犯人及辯方區域將設於大樓地下的東南部分,將加設獨立升降機及樓梯連線二樓。公眾入口將設於大樓西南面,將增設保全控制區域及大堂,在現有樓梯天井將增設升降機,而東北及西北入口將供法官及職員使用,亦將加裝兩部升降機。地下的前高等法院犯人接收區,將改為圖書館,其中犯人入口、2間囚室、拱門及嘆息橋將被復修,立法會秘書處辦公室將改為終審法院登記處,亦會加建夾層作為貯存檔案用,地下亦會加設育嬰室、傷殘人士洗手間及機房等設施。

一樓的立法會會議廳將改為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內部將重新設計及裝修,可供5名法官同時審理案件,原來的會議廳公眾席將拆卸,重現最高法院時代的拱門,大法庭東面將改為法官辦公室及休息室。立法會會議室B及會議室C將重新改為小法庭、辦公室及會議室;南面的立法會記者採訪室及會議室A,則會重新改為法庭大堂、記者室、2間更衣室及2間會議室。會議廳前廳將改為展廳,展示香港法律相關文物,並會加建旋轉梯連線前廳的夾層。二樓則會改為辦公室及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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