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

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簡稱廣管局)是香港政府監管廣播事務的官方機構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 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立,使港府原本對電子媒介廣播事務的直接管理,轉為引入“代議”成分的間接管理。 廣播事務管理局下設投訴委員會,處理有關電視業和播音業的投訴。

香港官方機構介紹

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簡稱廣管局)是香港政府監管廣播事務的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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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務管理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1987年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香港法律第391章) 成立,負責規管香港廣播業。廣管局共有12名成員,全部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其中9名(包括主席)屬非公職人士,其餘3名是政府人員。管理局屬下的投訴委員會則負責處理香港市民對有關廣播事務的投訴,及就這些投訴向廣管局作出建議。
廣管局的工作,包括提供一個公平、穩定和有利的營商環境予各公營及私營廣播機構,確保香港市民享有更多節目選擇和達到國際標準的廣播服務,並協助香港特區政府執行廣播政策及相關的法例和牌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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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方面,由於電台電視台的廣播頻道為公眾財產,廣播電波又深入每一個家庭,所以受到較嚴格的管制,開業發牌仍要經過港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於一九八七年立法局會期結束之前提出和迅速通過。管理局在同年九月成立,由港督委任12名成員組成,其中9人為社會人士,另3人為港府官員,主席由非官方人士出任。管理局內決定事務,是以投票方式表決,與港府先前一貫採用的諮詢形式不同。廣播事務管理局職權,包括處理電視和電台牌照的申請、續領或撤銷,以及就廣播節目內容和廣告的標準守則、廣播技術水平等,向港督和行政局做出建議。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成立,使港府原本對電子媒介廣播事務的直接管理,轉為引入“代議”成分的間接管理。到了一九八八年電視台牌照續牌時,已改為大多數董事必須是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居民,取消了國籍的限制。新條件又容許外國機構持有香港電視台發行的股本最多達到49%。廣播事務管理局下設投訴委員會,處理有關電視業和播音業的投訴。投訴委員會有熱線電話,全日24小時接受投訴。一九八九年,香港政府增設文康廣播司,負責文體、康樂、廣播方面的決策。文康廣播司與廣播事務管理局、演藝發展局、康體發展局等合作,監管影視及娛樂事務,並對香港政府辦的電台負責政策上的領導。對電子媒介的管理,還表現在商業經營、廣播技術、節目和廣告內容等方面。《電視條例》規定,電視節目所訂的一般標準包括:符合一般良好品味及合乎常理;尊重公眾個人意見;恰當照顧兒童的需要;尊重法律和社會制度。依照所訂的準則,要求電視和電台不播映有以下內容的節目:淫穢粗鄙、下流猥褻的;可能煽動犯罪行為或造成社會騷亂的;可能妨害社會安定、傷風敗俗,或違反公益的;牴觸法律的。此外還要求廣播節目避免煽動不同種族、膚色、階級、國籍或信仰的人士互相仇視,不得攻擊任何宗教信仰;不得煽動公眾憎恨香港政府和法制;不提渲染暴力和色情。對兒童節目,還規定禁止播放那些違反良好道德觀念或健全生活的情節。對電視台播映的新聞,訂出了如下準則:應該以公正無私的態度播送準確的新聞;應務求合理,份量平衡,各方兼顧;應該把時事評論、新聞分析與新聞報導清楚分開;應該以良好品味為原則;應該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虛驚;新聞報導所用的圖片不能誤導觀眾或聳人聽聞;等等。播音電台的新聞節目也有類似的限制,並規定報導新聞專用的音響效果、用語、和技巧都限於在新聞報導時使用。對電視、電台每天播放新聞起碼應有的時間,也有所規定。電視台播放電影,同樣受《電影檢查條例》限制,包括禁止放映任何會破壞與鄰近地區友好關係的內容。電子傳媒業務守則中,訂有播放廣告的標準,包括要符合真實性等。電子傳媒業是不準播映政治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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