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2012年5月1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印發《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加強和規範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餐飲服務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具體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管理;

(二)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加工製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飲服務單位人員健康狀況管理;

(五)餐飲服務單位加工製作食品管理;

(六)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

(七)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處理管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大綱。

第九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完成培訓後,應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

第十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在從事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應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發給培訓合格證明。培訓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方式以及考核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計算機網路線上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培訓情況。培訓檔案建立和記錄情況納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提交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餐飲服務單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持有培訓合格證明情況;

(三)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規範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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