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者-參與模型

領導者-參與模型

1973年維克多·弗羅姆(Victor Vroom)和菲利普·耶頓(Phillip Yetton)提出了領導者—參與模型(Leader-participation model),該模型將領導行為與參與決策聯繫在一起。由於認識到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對任務結構的要求各不相同,研究者認為領導者的行為必須加以調整以適應這些任務結構。弗羅姆和耶頓的模型是規範化的——它提供了根據不同的情境類型而遵循的一系列的規則,以確定參與決策的類型和程度。這一複雜的決策樹模型包含7項權變因素(可通過“是”或“否”選項進行判定)和5種可供選擇的領導風格。

模型分類

領導者-參與模型 領導者-參與模型

弗羅姆和亞瑟·加哥(Arthur Jago)後來又對該模型進行了修訂。新模型包括了與過去相同的5種可供選擇的領導風格,但將權變因素擴展為12個,其中10項按5級量表評定。

該模型認為對於某種情境而言,5種領導行為中的任何一種都是可行的。它們是:獨裁I(AI),獨裁II(AII),磋商I(CI),磋商II(CII)和群體決策II(GII),具體描述如下:

獨裁I(AI):

你使用自己手頭現有的資料獨立解決問題或作出決策。

獨裁II(AII):

你從下屬那裡獲得必要的信息,然後獨自作出決策。在從下屬那裡獲得信息時,你可以告訴或不告訴他們你的問題。在決策中下屬的任務是向你提供必要信息而不是提出或評估可行性解決方案。

磋商I(CI):

你與有關的下屬進行個別討論,獲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你所作出的決策可能受到或不受下屬的影響。

磋商II(CII):

你與下屬們集體討論有關問題,收集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然後你所作出的決策可能受到或不受到他們的影響。

群體決策II(GII):

你與下屬們集體討論問題,你們一起提出和評估可行性方案,並試圖獲得一致的解決辦法。

弗羅姆和加哥運用電腦程式簡化了新模型的複雜性。不過,如果這其中不存在“灰色帶”(即變數十分清晰,能夠以“是”或“否”準確回答),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並且下屬在地域上也不分散時,管理者依然可以運用決策樹來選擇他們的領導風格。圖11—6描述了其中一種決策樹。(詞條附圖)

權變因素

弗魯姆等人提出的12項權變因素如下:

(1)質量要求:這一決策的技術質量有多重要?

(2)承諾要求:下屬對這一決策的承諾有多重要:

(3)領導者的信息:你是否擁有充分的信息做出高質量的決策?

(4)問題結構:問題是否結構清晰?

(5)承諾的可能性:如果是你自己做決策,下屬是否一定會對該決策做出承諾

(6)目標一致性:解決問題所達成的目標是否一定會對該決策作出承諾?

(7)下屬的衝突:下屬之間對於優選的決策是否會發生衝突?

(8)下屬的信息:下屬是否擁有充分的信息進行高質量的決策?

(9)時間限制:是否有相當緊張的時間約束限制了下屬的能力?

(10)下屬的分布範圍:把分散在各地的下屬召集在一起的代價是否太高?

(11)動機一時間: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決策對你來說有多重要?

(12)動機一發展:為下屬的發展提供最大的機會對你來說有多重要?

弗魯姆建議管理者對上述12項問題採用自問自答的方式,來幫助確定面對某個具體問題時採用的領導風格。例如,對“你是否擁有充分的信息做出高質量的決策”,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自己獨立決策的獨裁I領導方式就不可取。又如,“下屬對這一決策的承諾有多重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下屬參與程度最低的獨裁I和獨裁II領導方式可能不合適。弗魯姆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與這個模型一致的決策一般是成功的,與這個模型不一致的決策一般是失敗的。下屬好像更喜歡與這個模型一致的決策。

弗魯姆和傑戈認為,領導的有效性是決策的有效性減去決策成本,再加上參與決策的人的能力開發而實現的價值的函式。做出有效的決策是可能的,但如果這些決策對發展下屬的能力沒有作用或作用太小,或者決策過程很昂貴,那么這些決策會降低組織整體人力資本水平。因此。領導風格可能是時間驅動的,或者是發展驅動的。

優劣分析

對最初版本的領導者一參與模型進行的考察得到的結果十分積極,由於修訂的模型新近出現,其效度還有待於評估。不過新模型是1973年版本的直接擴充,它與我們對該模型價值的認識應是一致的。所以,在此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修訂後的模型對於幫助管理者在不同情境下選擇最恰當的領導風格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指導。

首先,修訂後的領導者一參與模型十分複雜、繁瑣,其次,領導者一參與模型進一步證實領導研究應指向情境而非個體,也許稱為專制和參與的情境要比稱為專制和參與的領導更講得通。與豪斯的路徑-目標理論相同,弗羅姆、耶頓和加哥都反對把領導者的行為看作固定不變的,他們認為,領導者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境調整他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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