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租制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時預先向農民收取地租﹐而後才允許農民耕種的一種比較普遍的租佃制度。

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時預先向農民收取地租﹐而後才允許農民耕種的一種比較普遍的租佃制度。
預租分實物預租和貨幣預租。其中貨幣預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農民收取預租﹐一般採用的辦法有﹕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地租的一部分﹐這是從預租制發展初期沿用下來的方法。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後﹐地主向農民預收地租時間不完全相同﹐或在當年秋收後即向農民收取來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農民預收該年全部地租。後者是預租中最為普遍﹑最為通常的作法。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一次向農民預收數年地租。這種作法不很普遍﹐一般是由於地主急需用錢所致。
清代前期預租制已相當發展。到乾隆年間(1736~1795)﹐因預租事發生訴訟案件所涉及的地區有﹕直隸(今河北)﹑山西﹑陝西﹑甘肅﹑江蘇﹑浙江﹑湖北﹑四川﹑廣東﹑盛京(今遼寧)等。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收取預租的不僅有民田地主﹐還有旗地地主。在直隸地區﹐收取預租的旗地地主多於收取預租的民田地主。鴉片戰爭後﹐預租制在更大範圍里推廣。民國時期﹐預租制仍在發展。
預租制的廣泛推行﹐是因為實物定額租的發展和商品經濟日益繁榮﹐以及農民抗租鬥爭的激化和客佃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主佃間的封建依附關係和封建宗法關係日趨鬆懈﹐地主若按過去秋熟收租或夏秋兩季收租辦法實現地租已沒有保證。預租制於是應運而生﹐並得以迅速推行﹐從而通過經濟手段保證了地主階級對地租的榨取。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租佃制度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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