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地租
正文
指中國從清代鴉片戰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地租主要形式,屬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憑藉土地所有權和超經濟強制,無償占有貧苦農民剩餘勞動的一種經濟形式。地租形態 鴉片戰爭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的勞役地租已基本上為實物地租所取代,有些地區並開始了由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包括折租)的過渡。近代時期,貨幣租有進一步的發展。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官田、旗地和少數地區的民田中,貨幣租已是主要地租形態。經濟、園藝作物比較發達的地區,貨幣租也占一定比重。北方地區貨幣租更普遍一些。但從全國範圍看,實物租仍居主導地位。在中華民國時期,據1934年對22個省中789個縣的調查,貨幣租占21%,實物租占79%。有些地區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勞役租殘餘,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勞役租甚至還占優勢。1937年抗日戰爭開始後,國民黨政府濫發紙幣,通貨惡性膨脹,各省田賦相繼改徵實物。一些原來徵收貨幣租的地主也紛紛改徵實物,從而出現了向實物租的逆轉。據1941年對國民黨統治區12個省的調查,37%的貨幣租改成了實物租。
征租方式 貨幣租通常是定額租(死租),而實物租則分為定額租和分成租(活租)。明清之際已出現分成租向定額租轉化的趨勢。近代時期,除太平天國起義失敗(1864)後一段時間某些地區一度逆轉外,分成租轉化為定額租的趨勢愈加明顯。據抽樣調查,20世紀30年代,定額租占整個實物租的64%。南方地區定額租更普遍一些。定額租又分硬租和軟租兩種:硬租不論豐歉都要照額繳納;軟租在遇到災歉時,可以協定酌減。後者似乎更普遍一些。在某些災害頻繁、收成常年不足的地區,折扣收租幾成慣例。因此,契約規定的地租稱為額租或原租,每年必須繳納的地租稱為實租。
此外,地主還徵收押租。押租起源於明清,近代時期更為流行。據1933年對359個縣的調查,有押租的達169個縣。押租數額也不斷增加,多的相當於一年租額的3~5倍,乃至10倍以上。又有在耕播前或頭年秋季預收地租者,謂之預租或“上打租”。貨幣租中預租尤為常見。在不少地區,預租田占全部租田的一半以上。
地租額和地租率 隨著地租形態的演變,以及押租制和預租制的流行,農民和地主之間的封建依附關係趨向鬆弛,而地租量、地租率和剝削深度不斷提高。由於實行分成租的租田往往由地主提供一部或全部耕牛、農具、種子、肥料,地租中包含地主墊支的經營成本及相應收益;定額租多有押租,存在“增押減租”、“押重租輕”的情況;貨幣租多為預租,含有利息的成份,因而不容易觀察出地租量變動的趨勢。
地租額和地租率受自然和社會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變化因時因地而異。一般地說,在農業生產力水平大致相同的地區,租額大體是接近的。近代時期大部分地區的發展趨勢也是基本相同的。太平天國失敗後一段時間,某些地區的地租額有所下降,但租率大都上升;20世紀初,由於一些地區經濟、園藝作物種植的推廣和商業性農業的發展,租額和租率普遍上升;在抗日戰爭期間的國民黨統治區,由於人口增加,農民競佃,以及地主對土地的壟斷和投機,地租的增長趨勢尤為明顯。
單位面積租額,19世紀末,在南方稻產區,谷租的通常數額是“畝田石租(米)”,錢租則為制錢一至二千文。在北方和西南部分地區,谷租每畝通常為三斗左右,錢租四五百文上下。至於地租率,在相當一部分地區,“平分其糧”或“租取其半”仍然被認為是通行的標準。其中山東、皖北、江西、廣西、貴州、寧夏等地,租率多在50%上下;直隸(今河北)、山西、熱河、綏遠、察哈爾、東北、陝西等地,有較多一部分地租的租率不到50%;而江蘇、皖南、浙江、福建、台灣、湖南、湖北、四川等地,相當一部分地租的租率超過50%。不過後兩部分地區,仍有一部分地租的租率在 50%左右。地租對地價的比率,則多在5~10%上下。20世紀30年代,地租普遍增加,租率無論南北,大多超過50%。地租對地價的比率也大多上升到10~15%。然而,這些都還沒有包括地主的額外浮收和勒索。
近代中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和佃農的剩餘勞動率很低,而地租額和地租率很高。殘酷的地租剝削是阻礙近代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代中國已出現有資本主義性質的佃富農和商人租地經營的農場,但為數有限,在農業生產中不占重要地位,農業經營中資本的平均利潤尚未形成,這些佃富農和農場主所繳納的地租也不是超過資本平均利潤的餘額。還有一些農墾公司將土地出租給農民,它們所收地租也是同樣性質。近代中國尚未產生典型意義的資本主義地租,即使有,也還處於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