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

預包裝

預包裝食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好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基本信息

內容概述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示的食品。預包裝食品有兩大特徵,一是應當預先包裝,二是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預包裝食品不是食品的種類,僅僅是為與裸裝(裸體)食品加以區別。這裡強調的是“定量包裝”和“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裝,如為了防止運輸過程污染的運輸包裝或商店稱量銷售的簡易包裝水果、蔬菜、水產食品、畜(肉)、禽(肉)、蛋類、小塊糖果、朱古力、即食的快餐便當等等,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向消費者直接銷售的食品企業和餐飲業使用的原料、輔料,即使具有包裝,也不屬於GB7718界定的預包裝食品。

提出背景

近年來因食品標籤不明確導致的安全問題時有發生,消費者對標籤上標註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對其選購食品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在經過一年過渡期後,最新國家強制性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以下簡稱《通則》)於2012年4月20日起正式實施。新標準規定,食品標籤中應標示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等內容,其中對食品添加劑的標註也有明確規定。

規則內容

按照新標準的規定,食品標籤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也不能標示有暗示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在食品包裝袋的標示中,諸如“可能”等字樣將不允許出現。

新標實施規範食品標籤,食品標籤就是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其他說明,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生產者、生產日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等。

食品標籤上必須標明哪些內容、文字,使用中文還是外文、中文文字的大小和位置如何,今後都將有統一的規範。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於35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主要意義

伴隨著《通則》實施,食品生產和消費者投訴的可追溯性都大大增加,2012年4月20日後生產出來的食品,標籤必須按照新標準來執行;此前生產的標示舊版標籤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實施新國標有望改變標籤混亂現象,食品標籤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也是消費者了解產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徑。

食品投訴可追溯性增強,新標準充分考慮了原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的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籤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這些規定不僅增加了預包裝食品生產的可追溯性,令預包裝食品的質量更加有保證,也為消費者增加了投訴的可追溯性。新標準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提供了科學依據,對正確有效地選購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業生產安全放心食品的準繩,可在一定程度保證食品的安全質量以及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同時也為執法部門對食品質量的監管提供了依據。

執行落實

新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籤上的各項內容都有明確要求,企業應嚴格遵守並實施,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若發現不符現象應拒絕購買。《通則》規定,食品包裝一律不再標註保存期和最佳食(飲)用期,統一標註保質期。

新標準要求明確標明食品成分,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計算,同時在食品標示內容方面的規定也更加嚴格,要求應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以及其他應標示的內容等。

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中增加了生產者、經銷者的聯繫方式,且對名稱和地址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致敏物標示方便消費者。

新標準中增加了對保健食品的要求,如“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標明有保健作用的內容”。專家解析,這項規定可從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量而進行誤導宣傳。新標準還要求各種配料應按照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多少,以遞減順序排列。專家解析,這樣標註可令消費者對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較直觀的了解。

對蝦、堅果等物質過敏的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前一定要仔細看新食品標籤。增加了致敏物質提醒這一項是新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衛生部有關專家介紹,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通則》中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

《通則》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共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即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等);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魚類及其製品;蛋類及其製品;花生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乳及乳製品,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通則》鼓勵企業自願標示以提示消費者,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這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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