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破產重組

預包裝破產重組是先通過與債權人的協商,再通過法律程式實施的重組。 3.低成本可行性根據國外學者的實證研究,預包裝破產重組是低成本的債務重組方式。 在我國,銀行是大多數重組企業的大債權人,這也會加大企業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難度。

企業實施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可行性

1.套用背景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持續增長,企業間的競爭日益激烈,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而陷入較嚴重的財務困境,難以償還到期債務,企業重組和破產問題大量存在。但是能通過重組而獲得成功的企業並不多,主要存在以下原因:淤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備,資本市場還不成熟。於缺乏相關的理論指導,人們對債務重組的認識不全面。當前,只有在破產保護下的重組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和實踐經驗,由於經濟基礎、市場環境和法律體系等的制約,私下重組和預包裝破產重組還是空白。盂企業重組的目的不正當。
有些企業試圖通過重組和破產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有些企業為了“保殼保配”和“借殼上市”而掀起重組浪潮,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阻礙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基於以上目的而重組的企業就算重組成功,也難免再次陷入財務困境。企業要持續發展,必須向外進行融資,但為了企業的生存而侵害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勢必導致企業的失敗。
基於債務重組存在的種種實際問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進行了重新定義,並規定只要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公司就可以進行債務重組。
預包裝破產重組是先通過與債權人的協商,再通過法律程式實施的重組。可見,其涉及債務條件改變的事項,可能成為我國新的債務重組方式。而且以其低成本且高效地維護債權人權益的優勢,值得理論界對其進行深入探討,用以指導實踐,為拓展我國企業的重組方式作理論上的準備。雖然當前我國對預包裝破產重組的研究還是空白,但是國外的研究已經比較系統和具有前瞻性,我們可以適當借鑑。
2.操作的可行性
預包裝破產重組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企業和債權人就原有債務契約進行自願協商,以確定新的債務契約。如債務展期、債務減免和債轉股。這樣就沒有必要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式,也不用承擔昂貴的費用,是一種低成本且高效的債務重組方式。
對於那些暫時發生支付困難而有復甦希望的企業來說,預包裝破產重組不失為一種減輕債務負擔的好方式。在公司陷入財務困境前或陷入財務困境後通過預包裝破產重組對公司的資源及未有效利用的現金流量進行再分配,以獲得最大的重組收益,使公司擺脫財務困境,避免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即使債務人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式,往往因為破產清算過程持續時間較長,且耗時費力,債權人的債權也往往難以得到保證。
另外,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並不完全意味著其不再具有扭虧為盈的可能,困難可能只是暫時的,這時債權人如果立即採取求償措施,勢必對債務人造成很大影響,使原本可能只是暫時性的財務困難轉化為永久性財務困難,以至於破產倒閉。
3.低成本可行性
根據國外學者的實證研究,預包裝破產重組是低成本的債務重組方式。
(1)費用支付方面。在正常情況下,預包裝破產重組費用居於正式重組和私下重組之間,需支付直接費用給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家等,還需支付間接費用給顧客、員工和供應商等。
預包裝破產重組可以避免支付一些間接費用,通過與供應商協商一致,不中止正常的商業往來,如公司通過法院聲明推遲付款直到公司擺脫困境。只要沒有侵害債權人權益,公司就可以避免債權人提出各種各樣的條件,降低協商的難度。
最好的預包裝破產重組方式是公司在提出申請前就進行較長時間的規劃,這樣公司就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繼續運營,避免員工和債權人的權益受損。這樣也不必請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從而可以節省直接費用,只需用適量的資金進行交易。
正式重組的成本極高,不僅要支付預包裝破產重組涉及的費用,還要多支付破產後的員工安置費用,而且要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式並承擔過多的時間損失和費用。
(2)協商時間方面。按規定,預包裝破產重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使公司擺脫困境。基於此,有些債權人也是願意與公司達成協定,保持正常的商業往來的。預包裝破產重組最快能使企業在兩個月左右復甦,而正式重組則要耗費幾年的時間。根據國外的實證研究,對這兩者的比較結論有:預包裝破產重組比正式重組用的協商時間長,但是預包裝破產重組比正式重組用在法院方面的時間短很多。由於預包裝破產重組同時提出破產申請和重組計畫,所以花費的總時間比正式重組少很多。完成預包裝破產重組花費的時間大概是正式重組和私下重組的一半。
(3)債權人的債權恢復率方面。預包裝破產重組通過與債權人協商一致,能保持以往的商業往來,可以照常運營,能使企業在短期內擺脫困境,因此可能使那些償還保障低的債權人獲得員園園豫的償還率,這是與其他債務重組方式最顯著的區別。在其他方式下,這些債權人僅能獲得很少的補償,而且還要承受優先權聲明中的高風險。
(4)普通股方面。從普通股股東角度來看,預包裝破產重組相對於正式重組而言是好訊息。採用正式重組的公司股價會大跌,而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公司股價不會波動很大,對保存公司的價值更有效。
(5)納稅方面。預包裝破產重組可以享受到納稅上的優惠政策。法律規定,對處於重組或破產清算階段的公司可以減免拖欠的稅款。與私下重組相比,預包裝破產重組有納稅上的優勢,如在使用延後損失獲得的收益上。

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套用前景

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導致我國許多企業面臨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債務重組方式的選擇對於財務困難的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經濟基礎、市場環境和法律體系等的制約,只有在破產保護下的重組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和實踐經驗,而預包裝破產重組還是空白。
國外實證研究表明,正式重組比較適用於財務槓桿高的企業。就我國來說,國有企業的財務槓桿很高,而且重組複雜,必須要有政府和法院的介入;而對於非國有企業來說,正式重組就不適用了。其高成本已使許多財務困難的企業不堪重負,而且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後,再按法定程式償還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國家稅金等,破產債權人排在最後,有可能得到部分清償,也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償。這對於債權人來說,風險很大;對於財務困難的企業來說,會加大其重組成本,加大重組風險,甚至導致企業破產。因此,對於我國非國有企業而言,必須考慮其他的債務重組方式。預包裝破產重組具有顯著的優勢,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它能使質量較好卻有財務困難的企業迅速擺脫困境,使債權人和企業獲得雙贏。
我國非國有企業重組問題的廣泛存在,客觀上對預包裝破產重組提出了要求,因此預包裝破產重組在我國有很廣闊的發展前景。

預包裝破產重組的注意事項

(1)理論方面。雖然預包裝破產重組有其獨特的優勢,但是國外學者在研究中並沒有得出預包裝破產重組是最好的債務重組方式的結論。所以,我們不應該將其絕對化,認為其是惟一最優的方式。預包裝破產重組更適用於質量較高卻有財務困難的公司。
所以公司在選擇債務重組方式時應從本公司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財務槓桿、流動比率、債權人一致性和效益困境水平等方面的情況來確定。
其一,財務槓桿與流動比率方面。我們發現,存在財務危機的公司都有很高的負債率,但是其負債結構不同。國外的實證研究指出,採用正式重組的公司,有著比較低的資產負債率,而採用私下重組和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公司資產負債率比較高,而且它們有比較多的短期負債,這也說明想要更好地解決流動性問題的公司會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
其二,債權人一致性方面。我們在處理與債權人的協商問題時要衡量商業信用在資產中占的比重、銀行負債在長期負債中占的比重、公眾負債在長期負債中占的比重等指標。商業債權人是最難協商的群體,所以有很多商業信用負債的公司會被迫選擇正式重組。同樣,銀行很少願意參與預包裝破產重組,因為他們可能從正式重組中獲得更多的補償,因此,有過多銀行負債的公司也會被迫採用正式重組方式。
由此可見,有著較多公眾負債的公司更有可能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方式。但是幾乎沒有一家公司可以和所有的債權人協商一致,因為那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
債權人一致性也反映出那些突出的未付公眾債務契約。
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公司的短期公眾債權人比較多,那些長期公眾債權人認為實施預包裝破產重組對短期公眾債權人有利,但會影響自己的權益,因而他們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會阻礙公司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方式,這使債權人一致性問題惡化。
其三,效益困境水平方面。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公司有著較高的銷售利潤率,因此它們有著更好的經濟前景,它們比採用正式重組的公司的效益水平高,這是基於前面的假設即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公司質量較高而得出的。而面臨更嚴重效益困境的公司則應採用正式重組。
(2)實際套用。在我國,選擇債務重組方式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涉及到政治因素。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會將重組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置於首要地位,這就可能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加大了企業和債權人協商的難度,給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實行設定了障礙。而且國外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比較傾向於選擇正式重組。在我國,銀行是大多數重組企業的大債權人,這也會加大企業採用預包裝破產重組的難度。

預包裝破產重組的具體實例

下面以實例來闡述一個公司如何利用預包裝破產重組處理與債權人、職工等的關係。
A公司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主要經營地圖、旅行指南、人造宇宙站映射工具及其他項目。A公司於2001年9月12日售賣,沒有收到競標。
A公司發現,雖然掙扎在三億元貸款利息中,但只要不被強迫付款,公司就可以持續經營下去。雖然沒有收到競標,但是一家專門收購中型企業的私人公司B正在收購公司的債務,最後收購了公司一億八千萬元債務。A公司實行的重組計畫是用53%的淨資產置換B公司所持的債務,使公司擺脫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公司表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後,公司將實行預包裝破產重組。重組將在公司正常經營情況下進行,對債權人、職工、顧客、廠商沒有影響。

預包裝破產重組與正式重組的關係

預包裝破產重組與正式重組的最大區別在於:在正式重組中,當公司申請破產後,將在120天內提出重組計畫,不需與債權人商議,而且原債務契約會隨著重組計畫而變更;而預包裝破產重組需同時提出破產申請與重組計畫,只要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除法院認為這個重組方案不充分之外,此重組方案就可通過。
預包裝破產重組和正式重組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需在法院的支持下進行,所有的債權人都要參與到債務契約的轉換中。而預包裝破產重組與私下重組的相似之處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私下通過自願協商來商討重組計畫的。在國際上預包裝破產重組已經成為了比較受歡迎的債務重組方式,並且被看做是正式重組和私下重組的混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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