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劃出職責。1、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信息產業管理的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將專利契約備案與認定登記、專利統計的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將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培訓及涉及專利案件的諮詢、技術判定、鑑定意見的具體實施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1、將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組辦公室)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職責劃入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
2、增加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職責。
3、增加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職責。
4、增加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5、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的職責。
1、加強組織實施省、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
2、加強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3、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編制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建議,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組織實施省、市重大科技專項、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培育民辦科研機構,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三)承擔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加強技術創新平台的建設,促進民營科技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各類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園區)的建設與管理。
(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推進產學研創新聯盟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協調我市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和專業鎮科技創新示範點建設,促進以科技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推進民營科技工作,負責韶關國防科技裝備動員相關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九)組織研究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的建立,指導企業專利工作,組織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負責專利市場的規範和管理,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十)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的職責。
(十一)承擔防震減災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地震監測、預報、防震、抗震救災等工作。
(十二)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科技、智慧財產權、地震經費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建議。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地震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規劃以及年度計畫;承擔科技考核的相關工作。
(二)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政策措施和全市工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創新項目的論證、評議、推薦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負責科技合作交流、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承擔韶關國防科技裝備動員相關工作。
(三)農村科技科。擬訂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農業科技專項計畫,推動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指導農業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科技項目、專業鎮建設的論證、評議、推薦工作。
(四)科技服務與管理科。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措施;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科技獎勵、技術保密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負責技術貿易機構的審核;承擔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和科技成果展覽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科技服務發展專項計畫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組織科技成果示範推廣,開展科普工作。
(五)產學研結合科。牽頭擬訂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編制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產學研創新聯盟、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和產業創新平台建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組織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行動計畫;負責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信息、技術需求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科技企業創業園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智慧財產權管理科。統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專利發展計畫、規劃;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智慧財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負責協調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指導企業專利工作,落實專利優惠政策;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及市場監督管理。
(七)地震辦公室。擬訂防震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地震監測台(站)網的建設、管理;依法監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落實;編制並實施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地震應急救援演練;負責避難場所的設定管理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組織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技術交流、震情通報、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八)人事科(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黨群和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市國防科技裝備動員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