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八經第四十八

《韓非·八經第四十八》是由戰國末期思想家韓非所寫的一篇古文。

作品原文

韓非·八經第四十八
凡治天下,必因1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廢置無度則權瀆,賞罰下共則威分。是以明主不懷愛而聽,不留說而計。故聽言不參,則權分乎奸;智力不用,則君窮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毀譽一行而不議。故賞賢罰暴,譽善之至者也;賞暴罰賢,舉惡之至者也:是謂賞同罰異。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譽莫如美,使民榮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毀莫如惡,使民恥之。然後一行其法,禁誅於私家,不害功罪。賞罰必知之,知之,道盡矣。

注釋

1.因:《詩·鄘風·載馳》:“誰因誰極。”《詩·大雅·皇矣》:“維此王季。因心則友。”《荀子·議兵》:“因其民,襲其處。”《韓非子·五蠹》:“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因人成事者。”《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因厚幣用事者臣靳尚。”這裡用為依靠,憑藉之意。

譯文

凡是治理天下,必須要依靠人情。所謂的人情,有愛好有厭惡,所以獎賞和刑罰可以使用;獎賞和刑罰可以使用,那么禁令就可以建立而治理的道路也就完備了。君主掌握了權柄來處理權勢,所以下達的命令就能貫徹執行。權柄,是控制臣民生死的一種法定職分;威勢,是制服民眾的一種資本。罷免任用官吏如果沒有法度那么權力就會被褻瀆,賞罰大權如果和臣下共同掌握那么威勢就會被分散。因此明白的君主不抱著仁愛去聽取意見,不帶著喜悅去謀劃事情。所以聽取意見不加以檢驗,那么權力就會分散到奸臣手中;不親自操心勞累,那么君主就會被臣下搞得走投無路。所以明白的君主行使職權要像天一樣公正無私,用人時要像鬼一樣神秘莫測。像天一樣公正無私就會沒有非議,像鬼一樣神秘莫測就不會走投無路。威勢運用教育嚴厲,逆情悖理卻人不敢違,詆毀和讚譽一律依法進行而民眾就不會議論紛紛。所以獎賞賢能懲罰殘暴,是讚譽善行的最好辦法;獎賞殘暴懲罰賢能,是推崇邪惡的極端辦法:這些都是獎賞合自己心意而懲罰不合自己心意的。獎賞不如豐厚一些,使民眾貪圖利;讚譽不如美好一些,使民眾覺得光榮;懲罰不如嚴重一些,使民眾感到恐懼;詆毀不如醜惡一些,使民眾感到羞恥。然後一心一意推行法制,禁止和懲罰謀取私利的人家,不損害對有功有罪之人的賞罰。賞罰的結果必然要去了解,了解了,道路也就完備了。

簡析

社會是由人組成的,政治的對象也就是人,所以“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韓非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所以獎賞和懲罰就可以使用;加重獎賞就可以使人民貪圖利益,加重懲罰就可以使人民害怕刑罰。這兩樣東西用得好,治理也就沒有問題了。再就是勢治問題,“勢者,勝眾之資也”,威勢就是制服民眾的資本,有了這個資本,賞罰就可以隨心所欲。所以君主統治者必須要獨攬大權,親自處理政事。雖然韓非這裡提出了獨裁,但他也認識到,罷免任用官員一定要依照法度,不依照法度而濫用職權,那就是對權力的褻瀆。獎懲也要依法而行,否則獎暴懲賢,也將會使自己陷於絕境。這就是韓非的政治思想:獨裁而依法。這裡存在著矛盾,獨裁一般就不會依法,依法也就不會獨裁。法律的制定,一般不會是獨裁者制定的,而是很多人的集思廣益。既然是很多人對很多事情的共同認識才建立起的法律條文,那么依照這樣的法律也就是依照了眾人的意願,這就不能稱之為獨裁了。再一個矛盾,就是依靠或憑藉人情,我們知道,法律雖然是維護人情的,但法律在實施時卻不講人情。雖然我們知道韓非的意思是,依靠或憑藉人情中的好利惡害的思想,才建立起賞罰的法律,但法律建立後的實施,卻不能依靠或憑藉人情。

作者簡介

韓非,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約前281年-前233年),韓非為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非”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韓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後,後人輯集而成的。據《漢書·藝文志》著錄《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著錄二十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可見今本並無殘缺。自漢而後,《韓非子》版本漸多,其中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尤為校注詳贍,考訂精確,取捨嚴謹;梁啟雄的《韓子淺解》尤為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功力深厚。

作者思想

《韓非子·八經·第四十八》選自《韓非子》
韓非雖死,但他的思想卻在秦始皇、李斯手上得到了實施。韓非著作吸收了儒、墨、道諸家的一些觀點,以法治思想為中心。他總結了前期法家的經驗,形成了以法為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被稱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韓非著重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融為一本。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時指出,申商學說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把法與術結合起來,其次,申、商學說的第二大缺點在於“未盡”,“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法”。(《韓非子 定法》)韓非按照自己的觀點,論述了術 法的內容以及二者的關係,他認為,國家圖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權術,同時臣下必須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韓非的“術”主要在“術以知奸”方面有了發展。他認為,國君對臣下,不能太信任,還要“審合刑名”。在法的方面,韓非特彆強調了“以刑止刑”思想,強調“嚴刑” “重罰”。
尤可稱道的是,韓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於清除貴族特權、維護法律尊嚴,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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