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基本藥物制度在實行時要考慮地區實際情況。基層藥物目錄允許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增加非目錄藥品。此前,衛生部指出基本藥物目錄的出台,可以有效降低購藥費用,解決老百姓“買藥難買藥貴”問題。
省級政府經專家論證增加非目錄藥品
衛生部將於2009年8月20日上午10:00在衛生部五樓新聞發布廳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有關情況衛生部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司長鄭宏在今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這次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要求基層衛生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國家的基本藥物,同時又對地方留出了調整空間,允許省級人民政府經過衛生行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按規定和程式增加非目錄藥品,確保制度不走樣、不變形。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由政府主導,同時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目錄中500種也好、600種也好,這都反映基層的用藥需求,在一些大城市的基層醫療機構里品種比較多,在邊遠的地方比較少,但基本上是500、600種左右。現在基層拿出300種,存在一些差距,有些地方可能不夠用,特別是一些發達地區;有些地方覺得還可以。所以我們制定基本藥物目錄的思路也在不斷調整,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兼顧,目錄拿出來既能夠符合基層的基本需求,同時要兼顧地方的差異。這樣我們這個目錄應該說出來以後就考慮到,你說你拿出300種,讓所有基層醫療機構完全都按照這個模式使用肯定有些地方就不夠。所以要滿足民眾的基層用藥,恐怕有老百姓不滿意,上海社區一些人發現藥品沒有了,而且基層不允許配備,也有說可以到藥店購買,但是這樣帶來了不便。考慮到這些情況,基層目錄在出基層版的時候給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間,允許省級人民政府經過衛生行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按規定和程式增加非目錄藥品。
同時強調,在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初期,使目錄既適合於基層的需求,同時也使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我們強調要按照一定程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按照這樣的一些程式和政策規定,地方增加的藥品要考慮當地財政和社會保障能力。更重要的一點,我們讓老百姓吃藥,必須要滿足用藥,並不是希望他們大量吃藥,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就是希望這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滿足民眾基本用藥,減輕民眾用藥的費用負擔。
名詞解釋:基本藥物
檔案稱,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衛生部副部長、國家藥監局局長邵明立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在1977年為開發中國家提出了基本醫療、基本目錄的提法,現在已經有170多個國家推行了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基本藥物,它具備四個功能:臨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低廉。
邵明立稱,1982年1月,中國第一部藥品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下發,此後我國還公布過多版目錄,但這些僅僅是目錄,在臨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響非常小,和臨床使用、醫療保險等都沒有銜接。 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三個檔案。這標誌著我國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正式實施。307種基本藥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
基本藥物具備四大功能
檔案稱,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衛生部副部長、國家藥監局局長邵明立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在1977年為開發中國家提出了基本醫療、基本目錄的提法,現在已經有170多個國家推行了基本藥物制度。作為基本藥物,它具備四個功能:臨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價格低廉。
邵明立稱,1982年1月,中國第一部藥品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下發,此後我國還公布過多版目錄,但這些僅僅是目錄,在臨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響非常小,和臨床使用、醫療保險等都沒有銜接。
基層衛生機構版目錄公布
2009年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兩個部分。昨天先期公布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中成藥共307個藥品品種,其中,前者有205個品種,包括阿莫西林、慶大黴素等臨床常用藥;中成藥共102個品種,包括安宮牛黃丸、板藍根顆粒、清開靈顆粒等。 按照規定,這些基本藥物將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衛生部表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這些機構將從9月21日起開始逐步實施該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儘快制定出台。
非治療首選藥品不得列入
檔案詳細闡述了不得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6種藥品,分別是: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非臨床治療首選的;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檔案指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
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是根據以下因素而確定的: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我國疾病譜變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國家基本藥物套用情況監測和評估;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嚴重不良反應將調出目錄
按照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將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藥品標準被取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衛生部表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將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藥物將全部納入政府定價
檔案稱,基本藥物將全部納入政府定價範圍。國家發改委制定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
此外,在採購方面,政府辦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產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統一配送。
檔案指出,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同時,要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暫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此外,檔案還指出,患者還可以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這些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