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擅自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裝上使用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標牌、商標織帶等。凡假造或者未經許可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達到嚴重程度,即構成本罪。
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特徵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特徵如下:
(1)、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秩序,次要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4)、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認定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
1.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