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婁公約》、《蒙特婁議定書》規定的,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恐怖主義罪行):實施或者企圖實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襲擊、爆炸機場等行為。
包含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民航局第219號令 CCAR-343)中使用的定義,非法干擾行為,指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運輸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包含但不限於:
(一) 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 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 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四) 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五) 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六) 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環境嚴重破壞;
(七) 散布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