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標準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於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式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式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偷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隱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於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於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於好奇,不論行為為人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技術偵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術偵察,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偵破刑事案件,發現犯罪和查找罪證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任何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二是無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人使用普通的錄音、攝影器材非法竊聽、竊照的,不構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於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使用”。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其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由於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裡的嚴重後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係。
認定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於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 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 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 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相關說明
一、該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方 面表現為違反規定,未依照法律的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造 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出於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