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處置的特徵
我國刑法第36條和第37條對非刑處置作了規定。從這些規定中看,非刑處置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非刑處置的決定權歸人民法院。雖然有些非刑處置如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由有關行政機關執行,但執行的依據是人民法院的判決。否則,這種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就是一種純粹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而不是非刑罰方法中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二)非刑處置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犯罪分子,而不是其他違法分子。在這一點上,非刑處置與刑罰相同,它是以犯罪為前提的,只能對構成犯罪的適用。
(三)非刑處置具有非刑罰性。它不是刑罰,也不具有刑罰的嚴厲程度。
(四)非刑處置具有強制性。非刑處置,雖然不是刑罰,但它規定在刑法當中,與刑罰方法密切相聯,相輔相成,仍具有強制性。
非刑處置的種類
(一)教育性的非刑處置
1.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譴責和訓教,責令其改正,不再重犯的教育方法。
2.具結悔過,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書面方式保證悔過,以後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犯罪分子應當寫悔罪書,分析其犯罪的原因、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出悔改的書面保證。
3.賠禮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公開向被害人當面承認罪行,表示歉意,請求諒解的教育方法。這種非刑處置,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撫被害人的雙重功能。
(二)民事性的非刑處置
1.賠償經濟損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根據犯罪分子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情況,判處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理方法。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2.賠償損失,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責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處理方法。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賠償損失與上述賠償經濟損失是不同的。前者適用於免予刑事處罰的人;而後者則適用於被判處刑罰的人。
(三)行政性的非刑處置
1.行政處罰,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向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所在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犯罪人以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處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向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所在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由主管部門給予犯罪人內部紀律處分的行政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