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的意義
我國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以及“尚未造成嚴重後”、“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各種不同的犯罪情節,認真分析研究諸如此類的犯罪情節,對於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犯罪情節的概念
什麼是犯罪情節﹖有的人把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完全等同起來,混為一談,這是不恰當的。刑法第61條明文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可見,犯是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基本事實,而是指除了決定犯罪性質的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實。一般來說,這些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結果和後果,犯罪的具體對象,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因此,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從犯罪情節本身的性質來看,有輕重之分或一般與惡劣之別。這輕與重、一般與惡劣是相對而言、比較而論的,是以它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來劃分的。犯罪情節的輕重和惡劣
筆者認為,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和惡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犯罪的時間和地點。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麼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並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
三、犯罪的動機。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於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出於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於追求腐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污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污的情節惡劣。
四、犯罪的結果和後果。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後果的大小上。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姦多次比一次嚴重。
五、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於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六、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於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欺、盜竊比偶爾詐欺、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或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
七、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以後是自首、積極退賠、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和改造的難易程度,顯然後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