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3年12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10年4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並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州(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設立科技獎。具體辦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設立政府科技獎。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常任委員和專業委員組成,常任委員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專業委員由有關專家組成,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推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堅持科學民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和迴避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省科技獎獎勵經費在省人民政府獎勵基金中專項列支,獎勵評審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省科技獎的設定
第七條 省科技獎設以下三類:
(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
第八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本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被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第九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個人或組織:
(一)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的研究開發中做出重大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廣、套用已有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在關鍵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四)在基礎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會公益性科技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在青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促進我省與外國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設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技獎的獎勵標準為: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5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項10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2萬元;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章 省科技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1項(授獎人數一般為1名),也可以空缺;科學技術進步獎不超過3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不超過15項;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不超過2項。
第十三條 省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州(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中央駐青單位;
(四)省軍區,省武警總隊,駐青部隊;
(五)省內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評審前90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省科技獎評審申報、推薦時間、方式等事項,並設立諮詢電話,為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五條 推薦省科技獎的單位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並按規定時間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合格的申報、推薦材料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
(二)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織省內外有關專家進行網上初評;
(三)根據網上初評意見,由省內外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進行複評,提出獎勵建議;
(四)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獎勵建議進行綜合評審,並對綜合評審的結果進行審定;
(五)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審定結果,公示期為30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異議。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的異議應當在10日內答覆。公示結束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公示情況;
(六)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獎勵項目、等級、數量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和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銷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對專家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參照《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