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實現政府採購依法、科學、高效、廉潔運行,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廉政建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結合實際,2011年6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3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3部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青政〔2011〕35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實現政府採購依法、科學、高效、廉潔運行,推進我省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廉政建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採購法頒布實施以來,我省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全面推進,有序發展。制度建設日趨完善,監管體制初步形成,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採購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政府採購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巨觀政策導向功能日益顯現。但是,在具體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是:政府採購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做到管采分離,有些地區甚至未設立監管機構;採購預算編制不夠細化、完整,採購需求管理滯後;有的採購計畫上報不規範,不及時,採購人規避集中採購和公開招標的問題時有發生;採購監督機制還需不斷完善,監督手段有待進一步創新;採購機構內部制衡機制還不健全,崗位分工設定不合理;一些採購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低、法律和廉政意識淡薄、自律能力差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採購監管弱化,採購預算、計畫約束力不強,採購隨意性增大,影響了政府採購的監管水平和執行效率,甚至滋生腐敗行為,制約了我省政府採購工作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和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把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作為促進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抑制腐敗以及強化巨觀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和長期任務,加大推進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力度,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切實解決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政府採購監管和執行水平。
二、明確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政府採購工作要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以完善管理體制為核心,以健全制度為重點,以電子化採購為手段,以有效監督為保障,努力實現政府採購管理精細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不斷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
(一)深化管采分離,進一步完善現行管理體制。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體制、機制,還未實現管采分離的地區要儘快實現機構分設、人員分離、獨立運作。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要繼續在制度建設、採購預算管理、採購計畫審核、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確認、受理投訴案件等方面履行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職責,不得從事和干預具體採購交易活動,逐步形成依法監管的工作規程;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不斷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做到操作規範、執行有力,提高採購效率和採購質量。為切實加強監管,增強監管效果,要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采管和採購機構人員,充實工作力量。採購代理機構應逐步與財政部門脫離代管關係,徹底實現管采分離。
(二)強化預算編制管理,防止採購的隨意性。政府採購預算是政府採購工作的基礎,是政府採購計畫的重要依據,是實現採購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證。一是採購人要進一步完整編制、細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在上報預算時要做到應編盡編,合理確定並明確採購項目的相關配置和技術要求,對已有採購預算標準的項目,嚴格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對沒有統一標準的,從實際需要出發,科學選取參照因素,從嚴控制支出標準。二是財政部門要強化採購需求管理,逐步對多數通用產品建立統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標準和預算定額控制標準,為細化採購預算提供準確依據和參考;要對採購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預算總額嚴格審核,從源頭上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控制採購的隨意性,防止超標採購、奢華採購。三是重視政府採購預算與資產管理有效銜接,加強對採購人資產核查和採購需求的審查,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要充分運用資產管理資料庫信息,防止重複採購、盲目採購等浪費行為發生。四是要對採購金額大、項目專業性強、技術參數複雜的項目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行採購前專家審查,防止個別採購人通過不合理採購需求抬高政府採購預算。
(三)加強採購計畫管理,嚴格採購預算執行。政府採購計畫是政府採購執行的主要依據。一是採購人要準確編制並及時上報採購計畫,確保採購金額、數量、品種及相關配置和技術要求與採購預算的一致性,對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不得組織採購活動;採購人要在採購預算額度下達後1個月內編制上報政府採購計畫,嚴禁“先採後報”,對不按期上報的,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取消預算安排並對相關採購人進行通報。二是政府採購要堅持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財政部門要嚴格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的審核審批,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項目採取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不得將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以非公開招標採購方式開展採購活動,因特殊情形確需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或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的,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相關規定辦理。三是財政部門對採購計畫要實行限期申報、集中審核、分類審批、統一下達的方式,大力推行同類項目合併批量集中採購,發揮政府採購的規模效益。
(四)完善內部制衡機制,規範工作操作流程。健全的內部運行機制是實現採購活動程式化、規範化操作的重要前提。一是採購代理機構要完善內部操作程式,實行採購項目操作流程分段負責制,將項目受理、採購檔案編制、開評標活動組織、項目履約管理等置於不同的崗位和部門,須由兩人以上辦理,形成採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晰、崗位分離、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二是強化採購代理機構在履約驗收環節的內部崗位設定,成立項目驗收部或設定專人專職負責此項工作,形成採購執行和履約驗收雙管齊下的工作機制。三是採購人要強化在採購管理中的職能定位,完善系統內部政府採購監管,建立本部門內財務、採購、資產以及項目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系統內部縱向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五)創新監督機制,強化監督工作。科學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監督手段,是實現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形成監督合力。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府採購活動要自覺接受青海省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綜合監督;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對重大採購項目採購活動的監督;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採購需求確定、採購事項審批、採購操作執行、項目評審決策、契約履約驗收和資金支付等環節實施全程監督;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財政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及採購人執行政府採購預算情況的審計監督。二是要強化“第三方”監督。增強採購信息發布的透明度,讓社會各界都享有知情權,利用青海省政府採購信息網,公布投拆、舉報電話,加大採購活動以及各種違規行為和投訴處理決定的公開力度,逐步實行政府採購預算公開,廣泛接受社會媒體、公眾的監督;要探索試行政府採購監察員制度,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部門的監察人員以獨立身份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三是要重視和加強對履約驗收環節的監督。採購代理機構要對一般性採購項目按比例抽驗,年度抽驗率不得低於30%,對重點採購項目要會同採購人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必要時還可邀請落標供應商參與驗收監督,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給予網上“曝光”,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要加強供應商履行採購契約情況的監督,對重大採購項目應當邀請相關技術專家或委託第三方進行驗收。四是要發揮供應商的監督作用。財政部門要健全規範的質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受理質疑投訴,提高質疑答覆或投訴處理決定的準確性、合法性和科學性,切實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六)堅持考核懲處並重,確保依法規範運行。加強考核評價和責任處罰制度是規範採購管理、約束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預防腐敗滋生的必要手段。一是要建立並嚴格執行考核評價制度。對採購代理機構圍繞採購價格、節支效果、採購質量、採購效率、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及執行法規制度等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要對採購人實行政府採購績效考核,在制定政府採購預算的同時明確績效考核目標,將政府採購績效考核作為財政管理和採購人綜合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二是要加強對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監督考評。完善專家評審辦法,減少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改進專家考核評議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的行為約束;要加快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對供應商庫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及時記錄和反映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誠信狀況,促進政府採購供應商依法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三是要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制定政府採購相關機構及人員行為規範和責任追究辦法,對採購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或採購人逃避政府採購和其他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行為,要依法依規查處;對採購相關機構人員在採購活動中違法違紀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程式、評審標準以及在評審工作中敷衍塞責或故意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要嚴肅處理;對供應商圍標、串標和欺詐等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懲處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直至取消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要通過質疑投訴的處理及時發現採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對質疑投訴經查證屬實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通過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途徑,增強法律風險防範意識,要對典型投訴案例進行重點分析,總結規律,完善相關制度。
(七)推進電子化採購,不斷提高採購效率。電子化政府採購是政府採購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政府採購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客觀要求。要以青海省政府採購信息網為依託,建立流暢、明晰、及時、高效的信息發布體系,確保政府採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真正實現“陽光採購”;要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範統一、網路安全可靠為目標,加快電子化政府採購監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銜接,實現政府採購全過程的公開透明,減少採購執行的主觀隨意性;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科學制定電子化政府採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推進全省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逐步實現信息共享,推進科學管理。
(八)提高職業素質和廉政意識,建設高水平的政府採購隊伍。培養和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政府採購隊伍是政府採購制度順利實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採購監管和執行水平的重要保障。一是要提高政府採購從業人員法制觀念,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和廉政教育,使政府採購從業人員樹立執業榮譽感、使命感、責任感,不斷增強依法採購、廉潔採購意識。二是要加強業務培訓,增強工作適應性,提高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能力,不斷培養和吸收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精的優秀人才充實政府採購隊伍,促進政府採購的職業化進程。三是要嚴格內部管理,規範採購人員行為,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要不斷完善內部制度,加強對採購從業人員的行為約束,建立崗位標準和考核辦法,實行內部崗位三年定期輪崗制度,防止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四是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設,構建嚴密的懲防體系,適時開展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提高採購從業人員的自律能力和防腐意識,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各項規定,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三、切實加強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政府採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努力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促落實的工作格局。一是要重視採購隊伍建設,逐步充實力量,逐步解決採購監管、代理機構編制少、力量弱的實際問題。要把政府採購制度改革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重要政策相結合,堅持“圍繞熱點、突出重點、狠抓落實、提升發展”的原則,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改革的相關措施,特別要加強對涉及民生項目政府採購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確保採購質量。省財政廳要從實際出發,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紮實抓好落實工作。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財政部門、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要加強溝通,積極配合,相互支持,真正做到政策落實,政令暢通,程式規範,執行有力,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各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互通情況,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督職能,建立共同配合的監督機制,強化對採購行為的約束,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三是要抓好制度建設和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建設,以可操作性制度規範程式,以科學化程式規範行為,實現規範行為與採購效率的統一。要加強採購預算和計畫編制與執行機制的銜接,在採購執行規範操作、效率質量和服務意識等方面實現新突破。四是要做好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重視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採購管理工作的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傳媒開展宣傳活動,讓各個方面了解政府採購制度的政策規定、改革思路、採購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時,要積極宣傳政府採購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做法和典型事例,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