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2011]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採購單位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工商註冊地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或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外註冊、在青海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備案的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考核。
第三條 代理機構考核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四條 代理機構考核工作堅持“考核與檢查”相結合。通過考核,對代理機構隊伍建設和執業質量等情況進行評價。通過檢查,依法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營業場所、內部管理、隊伍建設、制度執行、採購檔案、信息公告、專家使用、持證上崗、採購業績、採購效率、質疑投訴、信息報送、社會評價、廉潔自律等內容,具體如下:
(一)營業場所情況。包括是否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標評標場所,是否配備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設施和辦公設備,是否擁有政府採購資料檔案室等;
(二)內部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廉潔紀律,是否制定質疑受理、人員培訓、考核獎懲、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實執行情況等;
(三)隊伍建設情況。包括政府採購專職人員數量、社保繳納情況、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及通過考試人員數量等;
(四)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政府採購計畫組織採購,政府採購方式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核准的方式執行,採購進口產品是否依據財政部門核准檔案,優先或強制採購節能環保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等政府採購政策是否落實執行等;
(五)採購檔案情況。包括招標採購檔案編制是否規範、完整,是否因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被供應商質疑後多次修改,招標採購檔案售價是否合理等;
(六)信息公告情況。包括政府採購招標(採購)公告、中標(成交)公告和更正公告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是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等;
(七)專家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規定抽取評審專家並保密,評審委員會中評審專家是否符合規定人數和比例,專家評審費用是否符合規定等;
(八)持證上崗情況。包括組織採購活動的人員是否經過省級財政部門的培訓,是否有違規上崗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的行為等;
(九)採購業績情況。包括代理省內政府採購項目數量、中標(成交)金額、資金節約額、資金節約率等採購規模和效益情況等;
(十)採購效率情況。包括財政部門批覆採購計畫後的採購檔案編制時間、招標(採購)公告時間、中標(成交)公告時間等;
(十一)質疑投訴情況。包括代理項目發生質疑、投訴的次數,質疑處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十二)信息報送情況。包括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是否按照規定渠道和方式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採購契約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備案等;
(十三)社會評價情況。包括供應商、評審專家、採購單位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對於代理機構的評價情況,主要指是否及時向採購單位提供服務、各當事人對代理機構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的滿意度、代理機構專業水平等;
(十四)政府採購檔案備案情況。包括政府採購檔案是否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管理等;
(十五)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收受與政府採購項目有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是否在承攬代理業務中給予採購單位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增加考核內容,並於考核工作開始前告知代理機構。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確定每次考核的重點,並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細化各考核項目的評分標準和考核要求。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八條 省財政廳制定考核具體方案,明確考核時間、考核步驟、考核項目及分值、需準備的資料等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代理機構,同時在《青海省政府採購信息網》予以公布。
第九條 代理機構應根據考核方案要求進行自查自評,如實填寫考核自查表,裝訂成冊,並按規定時間向省財政廳提交。
代理機構未按照要求進行自查或未按時向省財政廳提交考核自查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視同放棄考核。
第十條 省財政廳成立代理機構考核工作組,考核工作組成員不得少於3人。考核工作組成員除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外,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採購單位代表、採購代理機構代表、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評審專家或供應商代表參加。考核工作組成員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採取現場核查與書面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考核工作組應現場核查營業場所、開評標場所、電子監控設備、檔案管理等情況,對其他考核內容,可以採取現場核查或書面審查。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組進行現場核查,應提前2日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考核工作組在考核工作結束後形成書面考核報告,於考核工作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連同考核材料一同報送省財政廳。考核報告內容應包括:被考核代理機構基本情況,各項考核項目的得分情況,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考核工作建議等。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後,統一計算考核分數,確定代理機構考核等次。並在《青海政府採購信息網》對代理機構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套用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作為省內各級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承擔政府採購項目的依據。
第十六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確定為“不合格”:
(一)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
(二)代理機構政府採購專職人員人數、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數、或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採購培訓人數達不到資格認定規定人數的;
(三)違反評審專家管理規定抽取使用評審專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
(四)財政部門支持投訴供應商對代理機構投訴事項2次以上的;
(五)代理機構在考核年度內因違規執業被財政部門通報2次以上或行政處罰的;
(六)代理機構未參加考核的。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優先從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代理機構中選擇。不得委託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第十九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參與代理機構考核的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採購監管許可權依法處理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青海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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