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業廳

青海省林業廳

青海省林業廳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辦省際林權爭議、省內林權糾紛的處理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檢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保護的有關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建議,擬訂及調整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參與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並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一)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二)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省級林業資金和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十三)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對中央財政下達的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提出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省級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承擔林業內部審計;負責統計信息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處(青海省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管理辦公室)。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指導植樹造林、封山封沙育林(草)工作;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初審和報批。

(四)造林綠化管理處(科學技術處)。

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的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參與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造林綠化管理處(科學技術處)。

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重點項目和試點示範項目的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的經營管理;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參與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三北防護林工程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檢測;擬訂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省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履約的具體工作;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動態檢測和統計;開展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介紹

張寧,原廳長:主持全盤工作。

鄭傑副廳長:協助廳長聯繫省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分管機關黨委、省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省天然林保護辦公室工作。

鄧爾平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宣傳中心)、森林資源管理處(省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辦公室)、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省瑪可河林業局工作。

省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李若凡局長:協助廳長工作,主持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全盤工作。

赫萬成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發展規劃和資金管理處(審計辦公室)、國際合作處、森林公安局(省森林警察總隊、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省林業項目辦公室工作。

李冰副廳長:協助廳長分管造林綠化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省林業碳匯管理辦公室、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省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管理辦公室、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省林木種苗站工作。

高靜宇副廳長:協助廳長聯繫省南北山綠化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分管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總站(省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總站)、省乾旱淺山造林試驗站、省林業專用物資儲備管理站工作。

王恩光副廳長

肖俄力副巡視員:協助廳長分管林業工會、省治沙試驗站工作。

辦事指南

青海省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林業產業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規範省級林業產業重點龍頭企業(含林副產品批發市場,下同)的服務管理、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做大做強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增強龍頭企業對農牧民增收的輻射帶動作用,提高我省林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推動我省林業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省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扶持工作的通知》(辦行字〔2005〕35號)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291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報或已獲得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及監測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龍頭企業”),是指通過一種或多種利益機制,與農戶結成穩定關係,實施林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

第四條 省級龍頭企業應當在州(地、市)級龍頭企業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行業骨幹龍頭企業中產生。

第五條 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引進競爭淘汰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工作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牽頭,徵求省發改、財政、商務、稅務等省級有關部門和協會意見,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州(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龍頭企業的篩選和申報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省級林業產業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條件:

(一)林業種植業、養殖業、園林綠化業

1、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各類以林業種植業、養殖業為主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中外合資(作)、外商獨資等企業。

2、企業經營規模。

種植生態林5000畝以上;經濟林種植、培育規模1000畝以上;開展林下立體經營(種植、養殖)規模2000畝以上。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產值200萬元以上。

種植綠化苗木500畝以上,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200萬元以上。

花卉培植基地面積500畝以上或溫室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總資產規模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200萬元以上。

開展野生動物馴養(養殖)資產總規模500萬元以上,年產值200萬元以上。

開展園林綠化業資產總規模500萬元以上,年產值200萬元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主營產品產銷率達到70%以上。

4、企業綜合信用。不違法經營,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5、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林農200戶以上。

(二)林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

1、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以林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中外合資(作)、外商獨資等企業。

2、企業經營規模。總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創匯企業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

4、企業綜合信用。企業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違法經營,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5、產品競爭能力。企業有註冊商標和品牌,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要求,在省內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有較健全的市場行銷網路和服務體系,產品銷售率在90%以上。

6、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林農200戶以上,聯結基地1000畝以上。企業從事林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契約、利潤返還、入股分紅等方式採購的主要原料或購進的初級林產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產品主要質量指標達到省內、國內先進水平,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產品向社會實行質量承諾,經行銷售檔案齊全,服務周到,客戶滿意;沒有產品質量事故或其它不安全問題。

(三)林(副)產品批發市場

1、行業地位。市場占地、設施、資產、交易規模以及帶動農戶能力在所在地區同類市場中屬前列。市場主營產品與地方主導產業關聯度大,帶動示範、集散輻射作用明顯。

2、經營規模。資產總規模1000萬元以上,市場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其中林產品占總交易量的70%以上。

3、帶動能力。市場對帶動地方主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作用比較明顯,市場聯結基地一般在1萬畝以上,帶動農戶在2000戶以上。

4、產權清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林副產品批發市場。

5、服務功能。市場基礎設施較好,配套設施齊全,市場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服務工作及時規範,能及時為農戶和商戶提供市場信息,對引導當地林業結構調整作用明顯。市場交易秩序良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運作比較規範,沒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不法現象。

6、經濟效益。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市場的總資產報酬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市場不欠稅、不拖欠工資、不拖欠社會保險金,不虧損,沒有債務糾紛。

(四)森林旅遊業

1、組織形式:依託森林資源進行開發建設的森林旅遊企業。

2、投資規模:總投資500萬元以上。

3、建設規模:景區面積1000畝以上。

4、接待規模:年接待遊客10萬人次以上。

(五)有的企業目前的規模雖不夠上述標準,但具備下列條件的,也可申報省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

1、主營我省名、特、優林業產品,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所開發和生產的產品屬高新技術產品或綠色食品,能有力地促進和帶動相關新產業形成。

2、有一定規模,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產地批發市場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

3、企業帶動能力強。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企業採購的原料中有70%來自於當地林農戶簽訂的合作契約。

4、新建項目有較大規模,科技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帶動林農戶能力強,主營產品科技含量高,當年資金到位率50%以上。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表一式二份(見附屬檔案1);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三)企業資產、效益情況說明,資信證明、帶動能力證明各一份。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提供證明;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供證明。

(四)生產、加工企業需提供產品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報告均屬有效檢驗:

1、國家抽查,全國專項檢查檢驗報告(有效期3年);

2、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部級質量檢查報告(有效期3年);

3、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衛生主管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等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的質量檢驗報告(有效期2年)。

(五)生產、加工企業需提供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原件和複印件、商標註冊複印件各一份。

(六)申報需要的附屬檔案材料:1、企業介紹及圖片資料;2、消費者和用戶評價意見;3、獲獎證書複印件;4、其他對評選有價值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程式:

1、青海省林業產業重點龍頭企業每兩年組織評審一次。申報企業本著自願的原則向所在州(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各州(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對轄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並徵求相關部門和產業協會意見後,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2、省屬企業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3、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州(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和省屬企業進行覆核、徵求相關產業協會意見。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各州(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的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徵求省發改、財政、商務、稅務等省級有關部門和協會意見,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通過評審的林業企業名單,在“青海省林業廳”入口網站公示公告欄公示一周,無異議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認定企業,並頒發“省級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省級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牌匾和證書,作為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聯繫和扶持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優先予以扶持,並列入向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推薦的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後備名單。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調查後組織專家進行複審。

第十二條 青海省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的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由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予以確認。

企業被兼併後需要確認的,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申報。

第十三條 青海省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複審;經複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省級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對省級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檔案,定期監測。為及時了解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省級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於每年1月和7月,分別填報《青海省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運營信息數據表》(見附屬檔案2);1月份填報上年度全年數據,7月份填報當年上半年數據,經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於當月 20日前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省林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運營信息數據進行分析,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提出監測評價意見,反饋給企業。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省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1、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2、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拒絕監測,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基本信息數據的;

4、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的;

5、企業經營過程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財稅信貸政策和產品質量標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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