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豪斯,L.T.

霍布豪斯,L.T.,英國政治思想家、哲學家、社會學家。他重申的自由主義原則和提出的適合新時代需要的政治主張,推進了英國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在20世紀的傳播和發展。

霍布豪斯,L.T.

正文

英國政治思想家哲學家社會學家。1864年 9月8 日生於一個牧師家庭。1887~1897年任教於牛津大學。1897~1902年任《曼徹斯特衛報》編輯、主要撰稿人。1903~1905年任自由工會書記。1905~1907年任《論壇報》政治編輯。1907~1929年任倫敦大學教授。1929年6 月21日逝世於法國阿郎松。作為英國自由黨的活躍黨員,霍布豪斯對英國政治和社會實際問題的關注超過對理論問題的研討和抽象論證。主要政治著作有《論勞工運動》(1893)、《民主與反動》(1904)、《自由主義》(1911)、《社會演進與政治理論》(1911)、《衝突的世界》(1915)、《形上學的國家理論》(1918)、《社會正義之要素》(1922)。
主要政治思想 霍布豪斯考察了西方自由主義理論及其運動,認為公民自由財政自由個人自由社會自由、q濟自由家庭自由民族自由國際自由是自由主義的八大要素。重申自由不是絕對的,“廣泛自由的首要條件是一種廣泛的限制措施”,法治是實現自由的第一步。他贊同T.H.格林對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劃分,主張變消極自由為積極自由。認為依據自由主義原則提出新的社會計畫是20世紀自由主義思想家的責任。
霍布豪斯認為自由與平等並行不悖。自由以平等為基礎,建立在不平等之上的自由只會導致特權。不僅法律面前應當人人平等,機會面前也應人人平等。他承認私有財產的多寡決定個人享有自由的程度,財產權是自由的重要基礎,但不主張人們經濟地位的平等。
霍布豪斯注重自由的社會意義,強調自由的社會整體性。認為人既然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人的自由必然與合乎理性的社會目的相關聯。他在《自由主義》一書中指出:“自由與其說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如說是社會的一種必要。自由不是建立在甲的權利不被乙干涉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乙把甲當作理性動物的責任上。”在惡劣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下,人不會有政治上的充分自由,在國際社會中具有畏懼感或使他國畏懼的國家也沒有真正的自由。
霍布豪斯認為國家應重視自由的社會整體性,積極廣泛地干預政治、經濟、教育等活動,提供廣泛的公共福利,並以有效的改革措施為發展自由提供更多、更有利的社會條件和環境。他指出,19世紀的“消極國家”奉行放任主義,把失業、低薪、疾病、工傷帶給社會,摧殘幼者,威脅老人,加劇了不平等,扼殺了自由。20世紀的國家應當是積極國家,要以積極的干涉行動消除大眾對這些災難的恐懼。為此,他呼籲實行廣泛的成人選舉權,擴大公共教育,制定充分就業計畫,規定最低收入標準,推行失業、年老、疾病等各類保險,扶助貧者和弱者。然而,他對國家權力的擴大又心懷疑慮,擔心產生新的官僚統治,造成對個人自由的新威脅。
霍布豪斯強調社會和諧。認為和諧是生活的目的,也是生活的條件。社會依靠和諧減少衝突和危機,維持自身穩定。任何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的解決有賴於個人自由與社會發展的和諧一致。一切社會成員應把和諧視為追求的理想和普遍的善。個人只有在維繫與實現社會和諧中才能尋求到自己的善。社會和諧也規定了人們的權利與義務。社會成員不僅是普遍善的接受者,更應是貢獻者,他們必須履行公民的社會責任,互助合作,力促聯合統一。霍布豪斯提倡國家實行“混合經濟”,在國家控制和自由競爭的前提下,把私人經濟與公共利益相混合,促進社會發展。他特別贊同工會在這方面的活動與貢獻。
霍布豪斯的理想是建立一種自由主義式的民主社會主義。他既反對帝國主義壟斷,也反對馬克思的共產主義、費邊社會主義,但他的藍圖卻始終模糊不清。
影響 霍布豪斯是20世紀最具影響的現代自由主義思想家,英國新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他重申的自由主義原則和提出的適合新時代需要的政治主張,推進了英國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在20世紀的傳播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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